“证据已充分,无测谎必要”
宋山木案二审公诉人透露,法官当庭回应称测谎结果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6月28日,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二审开庭,由于此案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二审庭审期间控辩双方的激辩还有什么内情?法庭为何没有接受宋山木提出的测谎要求?羊城晚报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二审阶段作为公诉人出庭的检察官。
两人有感情,还有钱色交易?
据检察官介绍,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宋山木和被害人刘某之间是否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展开激烈论辩。在当日的庭审上,被害人是否系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宋山木和刘某之间是否“有感情基础”,及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刘某是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两人有感情基础,宋山木没有对刘某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刘某事后还向宋山木索要了5000块钱。控方认为,从刘某事后的反应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判断她是不自愿的。
该检察官表示,强奸案件发生没多久,刘某情绪很自然地处于非常激动、愤怒和痛苦的状态,这时她向其他人讲述的之前经历应该是非常真实的,区别于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有选择的讲述,这从一个侧面佐证了确实被宋山木强奸了。相反,宋山木说刘某被他讲的一番话打动,然后主动宽衣解带献身给他,显然不合理。他所提出的两人有感情以及两人之间存在钱色交易也缺乏依据,而且这两个辩护理由之间也是自相矛盾的。
宋山木的辩护律师曾经提到,如果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刘某是不会跟宋回到其住所的。而检察官认为,宋山木是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住所,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难免会畏惧上司,以及受骗被误导去该住所。
检察官还透露,二审时,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北京的一些法律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受害人刘某的辩护人郭律师也在北京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双方的观点刚好是相悖的。
在审判阶段,可否使用测谎?
“掳走”一词,是刘某在表述宋山木在自己不肯就范时威胁自己所说过的话。二审庭审中宋山木的辩护律师提交两份书面证据,证明“掳走”为安徽淮北方言而非山东方言,以此证明宋山木不知道“掳走”一词,因此推断宋山木没有说过威胁的话。
该检察官称,首先,这两份书面证明落款为两个学校的教授,在证据形式上不合格,书面证明的出具人是否确系该校教授,是否研究语言或方言的专家,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都不清楚。其次,即便两地方言不同,刘某在公安人员对其做笔录时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表述出宋山木当时的话,也无可厚非。以方言的区别来判断刘某说了假话依据不足。
检察官透露,宋山木方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也提交过测谎申请,当时检察官已口头拒绝。在6月28日的庭审中,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就测谎的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法官也当庭进行了口头回应: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测谎结果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检察官表示,测谎是通过记录被测试者在回答问题时引起一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来确定其有无说谎,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前提,譬如被测者是否自愿和配合,被测者心理是否健康和正常等等。测谎有科学道理,但它并非绝对准确,实践中也有一些测谎失效的情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测谎的应用一般是在侦查工作前期,在审判阶段,在全案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足以定案的情况下,无需使用测谎来判定。(记者 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