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车辆减速慢行通过路口,一男子突然扑在一辆轿车的挡风玻璃上。这名男子一手将10元纸币贴在挡风玻璃上,一手握着一枚生鸡蛋大声乞讨,声称不给钱就砸蛋,这就是不久前发生在河南郑州市农业路一交叉口上的一幕。
笔者是名法官,在返院途中恰遇此事,看到车内女司机惊慌失措,失声大叫,而后将车窗开一条缝,扔出10元钱的情形,甚感气愤。然而,乞讨男子根本不顾周边人的怒吼,又穿梭在车流中选择下一个目标了,一辆黑色轿车司机又遭同样厄运……
这是明显的“抢劫式”乞讨行为,有同事告诉笔者,这种事在许多地方都有发生。只是因为治安工作跟不上,劫的又多是“小钱”,多数被劫司机花钱买路了事。
作为一名法官,看到这样的事很是气愤。笔者认为,抢劫式乞讨不仅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也影响了社会秩序,有关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不能任由这种现象泛滥下去。
强行乞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这说明,以非法手段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拦截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交通秩序的行为,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是要进行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本案年轻男子在道路交通要道上行乞,不光是乞讨行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造成了该路段的拥堵,对交通安全是个极大隐患,因此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治安处罚法的处理。
强行乞讨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行为是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人产生恐惧,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恐吓造成被侵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实践中,敲诈勒索行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是直接对被害人面对面威胁;二是通过书面形式恐吓;三是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四是用暗示的方法威胁;五是抓住被侵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六是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等。不论采取何种威胁、要挟方式,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如果不严重,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如果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即达到1000元至3000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进行刑事处罚。
作为本案来说,该男子以不给钱就向车上砸鸡蛋相威胁,属于直接对被害人即司机拦车敲诈。据笔者观察,该拦车乞讨人在10分钟内就索到近200元钱。他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行乞讨亦属“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为了达到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
同时,这种行为人往往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其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像上述男青年在交通道路上,用乞讨名义,以往车上砸鸡蛋的手段强截硬要公私财物,就具有惹是生非、挑起事端、寻求精神刺激的特征,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内容。如果此行为尚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假如出现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劫、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便会触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要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惩处。
笔者希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道路上出现的这种“抢劫式”强行乞讨行为,并依法对该类人员作出惩处,以保证社会秩序,保证公民出行安全。(郑州高新区法院 李颖 李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