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齐河县县长助理兼财政局长的任居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同案被告人其妻子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根据一审判决书,另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妇受贿所得和任居孟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13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贪污所得56万多元返还齐河县财政局。
经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长、齐河县县长助理、齐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宣判后,任居孟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吴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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