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启福
对话背景
2008年10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执行难”,在构建和完善外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着眼内部挖潜,创建了“立案、审理、执行”协作配合破解“执行难”的机制。
自该机制建立以来,“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2009年以来,重庆二中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82件,兑现标的金额近18亿元。执结率、兑现率等指标均大幅上升。
协作配合
法周刊:“立案、审理、执行”协作配合破解“执行难”机制的提出,是基于什么理念?
孙启福:“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瓶颈”问题之一。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执行难”固然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社会诚信缺失等外部因素有关,但也与内部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各部门协作配合不够有关。
基于过去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各人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而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的状况,在严格执行分权制衡规定的同时,我们强调牢固树立执行工作“全院一盘棋”的协作配合理念。
法周刊:具体说,各部门如何协作配合?
孙启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从立案环节起,就必须树立为顺利执行着想的大局意识,凡是有可能影响执行顺利开展的不利因素,都应注意防范,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能够顺利执结,形成立案、审理、执行的联动协作,避免因立案、审理协作配合不当而导致“执行难”。
三个强化
法周刊:“立案、审理、执行”三位一体的协作配合,如何具体操作?
孙启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强化”,即强化诉讼保全、强化诉讼调解和强化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从而达到通过规范化管理来预防“执行难”的目的。
法周刊:在强化诉讼保全方面,主要工作重点是什么?
孙启福:重点有两个:一方面,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保全意识。
通过在立案环节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充分预知义务人可能逃避执行而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主动积极寻找可供执行的财物,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而依法提出保全申请,避免因保全不及时导致“执行难”。
另一方面,强化法官的诉讼保全意识。
负责立案的法官不仅要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而且还要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让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在查清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
尤其是在有多个被告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中,若多名被告履行义务的能力均较差,在注重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和对一般债务人的财产分别进行诉讼保全的基础上,在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建议权利人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确保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能够顺利执结。
法周刊:调解是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有效手段,你们如何开展这方面工作?
孙启福:我们强调各个环节都要注重调解。
在立案阶段,凡是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就必须组织调解。这样既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又可减少因调解不成经审理后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在审理阶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撤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鼓励、支持法官多以调撤方式结案。不仅如此,我们还十分注重调解的质量,将是否及时履行当庭兑付作为衡量调解质量的重要标准,尽力避免因当事人义务履行不及时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给执行工作增加压力。
法周刊: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如何做到这一点?
孙启福:我们发现,有些案件不能及时执结,或者不能执行,与判决主文的表述不严谨、不规范、不准确有关。为防止“空头判决”的出现,我们要求法官从案结事了的理念出发,注重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并将其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杜绝因判决内容缺乏操作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
成效彰显
法周刊:“立案、审理、执行”协作配合机制推行以来,成效如何?
孙启福:应该说,收到了预期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执行案件受理数呈逐年减少趋势。
据统计,2009年我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8件,较上年减少5.2%,首次出现了收案数减少的趋势。2010年受理数虽然略有上升,但增加的数量多是“清积”活动中一些恢复执行的案件,且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也占了一部分。除去这两部分案件,我院2010年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实际上还是呈递减趋势。
二是执行效率大幅提高。
2009年前,我们的执结率大多徘徊在50%至60%之间,标的金额到位率一般在25%至35%;2009年,执结率首次达到83.3%,标的金额到位率达到53.5%,效率成倍上升;2010年执结率再上新台阶,达到84.1%,标的金额到位率高达88.3%;今年1月至5月,标的金额到位率首次达到100%,执行工作初步实现了执结率高、标的到位率高和未执结案件比例降低的“两高一低”良性发展势头。
法周刊:该协作配合机制对全院工作有何积极作用?
孙启福:这正是我要强调的。这种机制除了对执行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外,还有一个意外收获:因为强化了诉讼调解,在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同时,反过来促进了调撤率的大幅上升。2010年,我院一、二审民事案件在增幅均达到30%的情况下,调撤率达到42.6%,同比上升8.3%,其中二审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38.1%,为历年之最;刑附民案调撤率达到58.2%,同比上升41.2%。(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