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亮相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在其主题演讲中,“信任”、“合作”、“追逃追赃”这3个词频频出现,引起了参会各国反贪机构负责人的共鸣。
“腐败的跨国化趋势越来越突出,追逃与追赃成为主要任务。”陈连福会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各国应强化执法合作,携手阻击腐败,封堵贪官外逃之门。
腐败资金助推跨国洗钱
记者: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您如何看待当前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形势?
陈连福:跨国腐败不仅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对全球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都将带来严重危害,反腐败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需要各国政府及反腐败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需要各国突破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形成共同的原则和立场;需要各国共同联手,在全球范围内营造清除腐败的环境和氛围,绝不允许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记者:司法实践中,贪官携款外逃现象时有发生,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陈连福:当前,腐败资金外逃成为跨国洗钱的主要上游犯罪,大量腐败所得被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的手段和途径从本国转移到别国,不仅给当事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乃至国际经济也将产生危害,应当引起重视。
针对跨国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同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等特点,追逃与追赃成为查办跨国境腐败的两项主要任务。这决定了既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争取早日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也要重视发现、冻结、查扣转移境外赃款,截断腐败分子的境外经济来源,为境外追逃消除障碍。
执法合作信任最为重要
记者:我国在打击跨国腐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您能介绍一下我国在国际执法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吗?
陈连福:中国政府一直以来坚决反对腐败,加强对逃往国(境)外的腐败分子进行追逃缉捕,并通过与有关各国执法合作,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有效经验。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协作各方积极主动建立合作信任机制。中方要积极主动配合被请求合作国家或地区的执法部门,及时提供案犯的犯罪证据,既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国内涉嫌腐败的证据,也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跨国洗钱、非法移民等方面的证据。要充分信任被请求方,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和要求及时提供犯罪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建立双方合作互信基础。
记者:国际执法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课题,需要应对各种各样新的考验。这是否意味着,解决问题时需要有一些创新性的做法?
陈连福:的确是这样。早在10年前,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腐败案就是在中美两国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进行的成功合作。两国互相尊重对方国家司法主权,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克服了合作障碍,积极发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机制的实际作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这就是执法合作思路的创新。
在余振东一案的国际执法合作中,还曾遇到有多名正在中国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到美国法庭出庭作证的难题。为了既保证这些特殊证人的安全,又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中方提出采用跨国远程视像作证的方式。在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远程视像作证合作取得成功,既解决了证人直接出境作证的困难,也保证了证言的证明力,还极大地节约了协作成本,提高了协作效率。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远程视像作证将成为国际执法合作中证人跨境作证的新模式。
掌控潜逃情报能力待提高
记者:如您所言,各国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已刻不容缓。请问目前还存在着哪些困难和问题?
陈连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国承认并签署公约的时间及公约“国内法化”进程的不同,造成公约的实际作用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
另外,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情报数据交流是重要基础。近年来,由于缺乏情报数据交流机制,国际合作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因情报反馈不及时,影响了合作效率,最终削弱了对跨国腐败的打击。
记者: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陈连福:我建议从以下3方面入手:一是各国应加快公约的签署及“国内法化”进程,使其真正成为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依据和基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从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全球视野,建立高效、快捷、畅通的情报数据交流机制。积极发挥各国的派驻国法务参赞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加强跨国腐败案件情报数据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具体合作问题的磋商,提高对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控能力,提高查办腐败个案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
三是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对腐败资产、犯罪受益进行有效地追缴和返还,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以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实际效果。本报记者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