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关系到老百姓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5方面保障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了。近日很多读者就这部“民生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向本报咨询,记者梳理出其中的热点问题,约请了我省社保专家进行了释疑。
A
关于养老保险
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
“我今年底退休,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是不是就领不到养老金啊?我该怎么办呢?”最近,市民徐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咨询。
省社保专家指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个人累计缴费不足15年,这并不代表他丧失了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两条途径。一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社部最近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这类参保人也提供了解决办法,那就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就会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需要参保人注意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B
关于医疗保险
转移接续年限累计计算
“下个月我就跳槽到外省工作了,想把医保关系‘随身带走’,不知道可行吗?”正在镇江工作的孙先生问道。
社保专家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专家表示,作为外来人口就业大省,江苏省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去年8月曾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考虑到很多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江苏要求各市首先畅通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但目前省内还有部分城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还存在障碍。“全省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C
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医保参保费由基金支付
“我去年失业了,到现在还没找到工作,这段时间没钱缴医保的参保费。如果生病了还能不能享受到医保待遇?”市民张女士来信说。
省社保专家表示,《社会保险法》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失业期间生病了,不仅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而且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同时考虑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生活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法》还进一步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D
关于工伤保险
醉酒、自残导致伤亡不算工伤
“我有个亲戚,去年公司经理请他还有其他同事吃饭。在饭桌上被灌了不下一斤‘红星二锅头’,在饭桌上就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第二天早上发现时已经死亡多时了。”市民顾先生认为,他的亲戚是因为工作应酬才出事的,应该算工伤,但是当地劳动部门却不认定为工伤。
省社保专家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列出了四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醉酒”。专家介绍说,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标准,可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
除了“醉酒”,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专家表示,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必然联系,其后果应由职工本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E
关于生育保险
配偶未就业,也可报生育医疗费
“我没有工作,没参加生育保险,但我老公所在的公司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我生孩子时产生的费用可否由男方报销?”准妈妈王女士问道。
省社保专家表示,在生育保险方面,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同样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据专家介绍,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即不少于90天。本报记者 戚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