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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他人纠纷怒杀母子三人 一审被法院判死刑

2011年07月06日 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乌鲁木齐7月6日电 (张伟森 李建业)一男子与他人发生赔偿纠纷,怒杀母子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被告人钟永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

  被告人钟永成现年44岁,系陕西省汉中市人,其父母双亡,妻子离异。于2003年来到乌鲁木齐市谋生,八年间主要在建筑行业打工。

  法院查明:被告人钟永成因与被害人付某的姐夫张某之间存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28日19时许,携带两把单刃尖刀,至农十二师一0四团某家属区付某夫妇住宅,进入室内后未经允许就使用付某家的固定电话拨打张某手机,付某见状将电话线拽断,两人发生争吵,钟永成恼羞成怒,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朝付某颈部两侧连续切割,致付某颈动脉断裂引发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接着,被告人见付某5岁多的儿子在哭喊,又用单刃尖刀切割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杀害母子二人后,见付某7岁的女儿亦在哭救,就在其母亲尸体旁,持单刃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造成其死亡后以跪姿俯卧在其母亲尸体旁。

  被告人杀人后逃匿至乌鲁木齐市东山公墓野外躲藏3天4夜,于2011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永成因使用被害人付某住宅固定电话与他人联系遭拒绝后,对付心怀不满,遂产生杀人之念,先后用单刃尖刀杀害母子三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钟永成为琐事滥杀无辜,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虽当庭表示愿将自己的3.2万余元债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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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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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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