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赔偿,是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评估,并加以量化确定赔偿额度的。这不存在法律、技术和程序障碍的问题,最需要和国际接轨的是执法力度。
渤海湾漏油事件被公布之后,对责任方如何追责引起公众关注。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这次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如果事故责任方只面临20万人民币的处罚,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可说是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不过,该人士同时还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但该人士承认,目前无法确定具体的索赔额度。
如果这样的事故发生在其他国家,责任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以一年前的英国BP公司石油泄漏事故为例,据美国能源部一位官员证实,在计算潜在罚款数额时,不仅要追究其疏忽罪,还要参考原油泄漏估计数据。而根据美国《清洁水法》,罚款尺度会依据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00美元到4300美元之间,因此,BP可能面临210亿美元的罚款。
在处罚责任企业的时候,美国法律细化到按桶来计算罚款额度,这是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但是,法律不健全并不是挡箭牌,即使不谈处罚,在赔偿问题上我们并不缺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生态资源损失索赔,做了明确规定,也授予了政府有关部门起诉的权力。海洋溢油造成的生态损失评估标准,国家海洋局数年前就出台了。农业部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8年也发布了渔业评估计算标准。
所以,从海洋到渔业,污染后的赔偿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是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评估,并加以量化确定赔偿额度的。这不存在法律、技术和程序障碍,问题恐怕还是出在观念和体制上。
以大连石油泄漏事件为例,至今人们不知道责任企业的赔偿情况。媒体曾披露,中石油计划以扩大投资、增加项目等途径来“补偿”大连。如果该说法属实,显然就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环节出了问题。
所以,问责污染环境的企业,最需要和国际接轨的是执法力度,不能任由违法企业毫无愧色地把巨额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如有关法律人士所言,“如果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环境正义就是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
而对于“打官司”,农业部有关领导曾表示过,最大的障碍是没有钱。鉴定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加起来需要巨额支出,而国家的财政预算,是没有这笔钱的。这表面看起来是钱的因素,深层原因恐怕还是有关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纠纷。这样的观念,亟待扭转。
□汪永晨(环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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