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后,原本身患肺癌的八旬老人陈老伯不幸去世,由此引发一场死因争议。
到底是事故后的颅脑外伤夺去了他的生命,还是肺癌才是最后的“凶手”?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人死后 家人索赔55万元
2009年5月10日10点45分左右,阿华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禾山路与金湖路交叉路口时,撞上了人行道上的行人陈阿伯,陈阿伯当场受伤。当年5月27日,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阿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陈老伯即被送往中医院接受治疗,并于当年8月14日出院。当年9月3日,陈老伯再次进入中山医院住院治疗。9月26日,陈老伯因事故所受伤害及肺癌等原有自身疾病加重引起全身衰竭而死亡。
老人死后,其家人将阿华、阿全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55万元。
死因存疑 癌症还是外伤?
陈老伯的家人认为,陈老伯的死亡是这次交通事故引起的。阿华是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阿全是实际车主,两人应对陈老伯的死亡及其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而肇事司机阿华认为,陈老伯最后一次住院与死亡是其自身所患肺癌造成的,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他无须为其这次住院产生的各项费用及陈老伯的死亡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阿华指出,陈老伯的家人提供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文证审查意见书》和《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与中医院住院病历“治愈出院”和中山医院“死亡原因是左肺癌并肺门淋巴结及胸壁转移,全身衰竭”明显相悖。
而保险公司也说,脑外伤不是导致陈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他的直接死亡原因应是肺癌转移。
法院判决:颅脑损伤是主要死因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是导致陈老伯死亡的主要原因。
阿华作为驾驶人员未尽谨慎义务,应对交强险限额外陈老伯家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阿全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与阿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先行赔付。
因此,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支付陈老伯的家人赔偿款11万元,阿华赔偿陈老伯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阿全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海峡导报 记者 陈洋钦/文 刘奎宁/图 通讯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