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7月7日电 (王涛 孙冬花 汪洁)7月7日上午,江苏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1岁的河南籍男子刘某在徐州一工地打工。2011年5月3日晚下工后,刘某和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到工地附近的小饭店吃饭,各饮2瓶啤酒。刘某在骑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积极陪同伤者随120救护车去医院检查治疗,并主动交纳医疗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刘浩体内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5月5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6日,检察机关向鼓楼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案发后陪同伤者去医院治疗,可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刘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赔偿伤者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鼓楼法院庭审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在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醉酒驾驶不触犯刑法,而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法官告诫民众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安全出行,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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