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6日对滁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明光市原市委书记张松坚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中级法院2010年12月对张松坚以受贿罪作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淮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松坚从1997年至2008年先后担任滁州市南谯区区长、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转让及经济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00多人贿赂共计428.3万元和7.08万元购物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在张松坚的400余次受贿中,单次受贿10万元以上仅有十余次,而单次受贿万元以下竟达数百次,最少的一次受贿数额是800元。张松坚受贿地点繁多,不仅家中和办公室成为权钱交易的常发地点,而且他还在因病住院和视察工作时受贿,甚至有一次在参加人代会期间受贿。
2010年12月,张松坚上诉提出,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松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故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记者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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