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医院因在接生前对胎儿检查不细致,在接生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严重伤残,最终被判令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
2010年2月21日,赵健坚的母亲姜林四到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处住院待产。由于医院产前检查不仔细,观察不到位,没有查出胎儿是巨大儿,没有做好接生准备。在姜林四分娩时,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采取措施不当,强行牵扯赵健坚手臂,导致赵健坚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因医院失误,第二产程过长,赵健坚还因窒息、生命垂危,被紧急转入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病情诊断为:窒息、吸入综合症、缺血缺氧性脑病伴头皮血肿。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该事故系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赵健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6897.6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赵健坚出生过程中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赵健坚右侧臂丛神经部分损伤,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赵健坚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04538.15元。 王永民 代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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