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8日电 (杨枫 刘利)重庆市渝北区法院通过采取反规避执行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案款110余万元,使该案顺利执结。
2009年9月,生意人罗某因做工程急需用钱向贺某借款11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12月1日罗某将借款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罗某未能偿还借款。2010年9月,贺某向渝北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罗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贺某向渝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进行了“四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自有并居住的一套住房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深入分析情况后认为,被执行人一直做工程,应当具备履行能力,从财产调查的结果分析,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嫌疑。
据此,该院依法提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电视、报纸进行了公告。背上“老赖”标签的罗某不仅生活上举步维艰,住宾馆、坐飞机都受到限制,而且信誉一落千丈,在谈生意的过程中屡屡碰壁。
迫于法律的威慑,罗某在2011年4月分两次支付给申请人案款20万元。2011年6月底,罗某又主动来到法院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案款90万元,使该案得以全部执结。申请人贺某感谢地说:“我的欠款能全部收回来,得益于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告执行的有效方式,希望能坚持并推广下去,让更多的申请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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