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两条人命的李昌奎到底有多凶残?7月8日的《中国青年报》这样描述:“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两年前被强奸后杀死的王家飞只有19岁,被残忍摔死的王家红仅仅3岁。杀人者李昌奎现在已经29岁。他曾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不久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连日来,围绕“死刑”与“死缓”,已经有太多关于死刑政策和法律规范的表述被铺陈。云南省高院在回应公众质疑时,认为二审判决改判死缓是按程序进行的,有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
“程序”的确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词,如果在后面加上两个字变成“程序正义”,估计更容易让质疑者闭上嘴巴。不过,如果想想这些年许多公共事件的“程序”和“结果”,恐怕公众内心又会泛溢起一种难言的苦涩,那就是为什么明明司法力量摆出了“程序正义”,可公众却无法感知到起码的“结果正义”呢?比如现在的李昌奎案。
我的看法是,“程序正义”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有“程序”有时也可能没“正义”。在李昌奎案中,是否都“按程序进行”也仍然存有疑问,比如被害人家属王家崇说,“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
一个普通人,面对李昌奎的极度凶残,内心都会有一种自然判断,用“十恶不赦”、“罪大恶极”这样的词语来形容他,是并不为过的。当然,对普通公众这种心理情感,法律精英完全可以扛出更多的法律概念,完全可以根据法院陈呈的程序,来大谈特谈判决李昌奎死缓的正当性,比如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甚至移用贺卫方教授的话语,强调“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以期显示改判“死缓”的理性。
问题是,少数法律精英的法律理性,就能反证普通民意是不理性的吗?法治必须被信仰,但法治并不排斥普通人的正义观念或感受。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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