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张某是本市一家洗浴中心的经营人。2008年11月至2010年4月,张某在经营期间,将连接洗浴中心与其附近电线杆的备用电缆线私自接通外线电源,将电缆线不经洗浴中心电表直接接至洗浴中心二楼过道一电闸箱内,窃取国家电力资源供洗浴中心照明灯、空调等用电设备使用。经电力计量部门鉴定,张某洗浴窃取电量21万余度,窃电金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
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张某出租房屋给一家足疗保健中心。在此期间,张某通过同样的手法窃取国家电力资源供足疗保健中心使用,并收取电费。经电力计量部门鉴定,足疗保健中心窃取电量近5万度,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此外,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张某还采取上述手段,窃取国家电力资源供其附近的驾校招生处、汽车修理厂使用。经电力部门计量鉴定,共窃取电量4万度,窃电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自己窃取国家电力的行为均不予供认,辩称对于窃电之事一无所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虽然表示认罪伏法,但是在很多涉及定罪的关键性问题上,诸如维修电缆的经过、私自接通外线电源的经过等,坚决予以否认或以自己记性不好、记不清了为由不置可否。针对此情况,承办人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了张某借修理电缆之机铺设备用电缆、后私自将备用电缆接通外线电源,窃取国家电力的犯罪事实。(通讯员尹巍记者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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