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感情不和两地分居的夫妻闹离婚,丈夫心生报复,竟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路上向妻子泼硫酸,致使妻子重伤,丈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年。后来,男方非但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还开出5万元的离婚条件,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女方离婚诉请得到准予。
据了解,本市男子周某(1961年出生)与小他13岁的东北姑娘阿兰(化名)于1997年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后,在福建省租房共同生活。阿兰系初婚,周某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周某回到天津。阿兰提出离婚,周某遂对妻子怀恨在心并萌生报复之念。2010年11月,阿兰接到周某电话称“不再找她要钱了,并催她回津离婚。”12月8日上午,阿兰乘火车来到天津,准备下午去办理离婚手续。中午12时许,周某将阿兰约至红桥区光荣道附近一个小花园见面。交谈期间,周某拿出事先揣在口袋里的瓶装硫酸泼向阿兰,造成其面部、双手及身体多处被烧伤。后经鉴定,被害人体表软组织烧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今年4月,红桥区法院刑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为泄愤报复,采用泼洒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得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手段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后果严重,其在案发后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随后,阿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周某辩称,要求原告阿兰给5万元治病,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红桥区法院民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原、被告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以至自2008年发生矛盾分居生活,特别是2010年底被告致原告身体重伤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治病一节,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今年6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通讯员王飞记者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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