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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4次B超未查出婴儿畸形 产妇告医院侵权(2)

2011年07月12日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官说法

  医疗局限不是理由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李淑梅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说明了判决理由:“关于被告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医院应当尊重孕妇的知情选择权,即便存在医疗局限和风险,也应当如实向孕妇分析医疗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李淑梅说,法院判令医院承担20%责任,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首先,原告曾秀静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终止妊娠。曾秀静对胎儿情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其次,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秀静夫妇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且婴儿的出生客观上增加了3原告今后治疗、护理的财产和精神负担。

  最后,婴儿的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并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责任度,酌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另外,因婴儿左足缺如出生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故被告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

  案意

  一个不简单的责任划分

  这边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佛山产检门”案件刚刚尘埃落定,就在同一城市的另一边,又是9次产检,又一位母亲,因为新生儿先天缺一肾,而将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高发,令人触目惊心。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出生缺陷儿,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儿出生,给整个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业内人士指出,就产前检查来说,如果医院责任心再强点,家长再细心点,一些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一个三维彩超的价格在400元左右,医院高收费和低服务之间的强烈对比,让社会大众把不满的情绪发泄在了院方身上。从大众的普遍直观反映来看,这场纠纷的出现简直是荒唐:“9次产检、4次B超居然看不出胎儿缺只脚?”国家大力推行鼓励产检,其目的是促进优生优育,让父母对胎儿状况有知情和选择权。在B超技术成熟、例行产检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阻止一个缺陷儿的降生,这的确值得反思。

  记者注意到,南海妇幼保健院曾在曾秀静超声报告的告知栏印有以下文字:“受现有医学条件限制,目前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在一些医疗事故中,技术局限往往成为责任心缺失的遁词。

  广东律师李镇认为,这种申明不能成为医院无条件免责的理由。要警惕该行为成为医疗事故开脱责任的“护身符”。姑且先不问社会大众对错与否,但是医院的确不该一概推卸责任,必须对自己的疏忽进行自省。医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负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定医院承担一定责任,旨在告诫医院必须尽其所责。

  我们还应该再换一个角度看这场纠纷。

  在庭审中,医院的诉讼代理人、B超科主任俞某曾在辩论中提到:“B超技术受多种因素影响,诊断准确率不可能达到100%。这是科学。”随后她疾呼:“医生不是神,也是人。现在你们(患者)把我们(医生)当神,要做到100%,这不符合医学科学。我们(B超)只能对自己所看到的负责,没有看到的就只能说没看见,不能进行推测。”

  这段激烈的辩论,从侧面向我们传递出两个信息:第一,医患关系紧张进入焦灼状态;第二,医学发展可能受到医患关系紧张的影响。姑且不管俞主任的此番言论是否正确,但她提醒了我们:患者要尊重科学。根据现有的医学条件能判断的,医院就负有作出相应判断的义务;但医生受医学水平限制无法达到100%时,我们也要尊重客观科学。否则可能会出现医生治疗时不愿作判断、不愿担风险的情形,这对医学发展和患者健康都是不利的。

  一个好的责任划分,不仅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而且还能督促医生改进自己的医疗行为。既不能无限扩大病患的权利,也不能无限增加医生的责任。这份判决通过责任划分寻求到了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林劲标黄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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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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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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