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今年5月16日,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广州日报》7月12日)
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不同的是,邓某的亲朋邻友普遍反映邓某平时对母亲甚是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10多年,堪称“孝子”。其次,他不是故意杀害母亲,而是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下”,为母亲施行“安乐死”。凭这两点,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吗?
我认为,恐怕不能。“应母亲的要求”的说法只是他一个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言,何况,到底是不是真正施行“安乐死”,还很难断定。退一步说,我国对于“安乐死”并没有合法化,即使真的是“安乐死”,即使是受害人请求,也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重庆市一位老人,仅仅是帮助患重病的邻居老太太买药,帮助她自杀,就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即使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对“安乐死”各种条件和程序要求也极为严格。以荷兰为例,前提条件是,患者的病情难以治愈,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折磨,在意识清楚下并深思熟虑后同意。施行时,还要求医生履行严格的程序:判断患者是自愿且深思熟虑;判断患者痛苦难以忍受且无法改善;已经告诉患者现状和前景……这表明,实施“安乐死”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难免有一些人利用“安乐死”来谋财害命。
而在邓某一案中,且不说我国“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即便是合法化了,像邓某这样草率地对母亲实施“安乐死”,也不能为法律所容忍。如果很多人也像邓某一样自行实施“安乐死”,很多人的生命将被笼罩在“安乐死”的恐怖阴影之中。
当然,人们对于“安乐死”尚未达成共识,现实中却不断地出现“安乐死”案例。我以为,立法者应当看到这种诉求,开展讨论甚至是立法工作。但在现实和司法层面,“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前提下,必须按照法律来惩处相关案件。(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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