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非婚生的“儿子”将他们的“父亲”告上了法庭,索要抚养费,而这两个“父亲”也无一例外地拒绝做亲子鉴定。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认亲案”进行了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要全面考虑各种证据的因素,同样的拒做鉴定,但案件判断会有不同的结果。
23岁的小晴是一名未婚妈妈,儿子小宝已经两岁。小晴说,2007年时,她与比她大9岁的姚某相识。之后,在姚某的热烈追求下,两人不久就同居了。然而,姚某实际上已有妻室儿女。2008年12月,小晴为姚某生下儿子小宝,但姚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两人感情开始出现危机。
小晴说,2009年10月份,她和姚某决定分手,姚某也始终不肯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她为此伤透了心,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然而,姚某矢口否认推脱责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儿子的《厦门儿童预防接种证》,其中的“家长姓名”签有姚某的名字。此外,她还提供了她和姚某的合照,以及她和儿子及姚某的三人合照。面对种种证据,姚某虽然承认签名以及照片上的人是他,却称自己是出于帮忙才在上面签名,并表示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这些合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尽管姚某否认其是孩子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姚某为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姚某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张。结合双方举、质证,可以推定小宝是姚某的亲子。
据此,法院认定姚某是孩子的生父,与小晴所生育孩子是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晴抚养,姚某应支付孩子出生后至今的抚养费,至于今后的抚养费,由双方确定抚养权时一并明确。
与此同时,与小晴遭遇类似的小冰也代理儿子将他前夫的朋友阿勇告上了法庭,目的也是索要抚养费。
1993年,小冰因丈夫的关系认识了阿勇,自称于2005年起与丈夫的朋友阿勇开始同居。2007年3月,小冰生育一子小丰。孩子出生后,小冰说阿勇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从未支付过小丰任何抚养费。为了对孩子的未来生活有个保障,小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小冰的起诉,阿勇显得很委屈。他称,他与小冰因业务认识,仅是一般朋友,不存在同居关系。小冰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小丰,他不是小丰生父,不存在抚养义务。
对此,小冰说,她早于2003年就与前夫阿力协议离婚,离婚后,再未和前夫居住在一起,直至2010年才办理离婚手续。在她与前夫分居期间,双方只是挂名夫妻而已,而当时也就只有阿勇去过她住处。为证明小丰确为阿勇之子,小冰提供一张银行取款回单,回单背面载明奶瓶、奶粉、纸尿裤等婴儿用品字样,欲证明阿勇花费1.5万元购买了这些物品,而且阿勇当时还说以后只要打个电话,他就可以将婴儿用品送过来,不用再去买了。
法庭上,小冰还出示一份合同,载明如果小冰与前夫所生孩子小丰在六年级下学期成绩优异,就由阿勇带小丰出去游玩。借此,欲证明其与阿勇存在亲密关系。此外,小冰还申请小丰与阿勇之间进行亲子鉴定。
对此,阿勇感觉很无奈,称自己与小冰的前夫是朋友,小冰与前夫开店缺少资金曾向其借钱,所以经常去小冰与前夫开的店里,因此认识了小冰,但从未与小冰同居、同房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银行取款回单背面的字确是其所写,但当时是小冰打电话称她与前夫都在医院没有空,让他帮忙买这些东西。针对合同,只是他与小丰之间的游戏,且签合同时小冰的前夫也在场。
法庭经过调查,小丰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显示:小丰的母亲为小冰,父亲为阿力。本案在审理中,经办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男方最后同意与女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采访手记■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不应遗忘
本报记者 郑金雄
近年来,“包二奶”等现象正频频撞击着社会道德防线。只谈爱情、不谈婚姻似乎成了不少人的时尚。然而,随之而来的“后遗症”正凸显出来。近年来,因非婚生子抚养纠纷而引发的官司正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大人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不应被遗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官审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官司,并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诉求。但是,这不能表明法律支持这些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人自己知道,获得再多的抚养费,没有完整的家庭,小孩会觉得幸福吗?所以,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于人于己,有益无害。
■法官说法■
案情类似结果为何不同
这两个案件都出现了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黄素萍法官认为,亲子鉴定要自愿,但拒绝亲子鉴定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黄素萍介绍说,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判断,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黄素萍说,根据委托人不同,又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目前司法亲子鉴定,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当事人自愿;三是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但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不利于拒做鉴定人的判决。
对于小晴与姚某的纠葛案件,黄素萍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认定姚某是孩子的生父,是基于小晴提交了儿子的《厦门儿童预防接种证》,其中的“家长姓名”签有姚某的名字。此外,她还提供了她和姚某的合照,以及她和儿子及姚某的三人合照,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院推定原告一方的主张成立。
而对于小冰的这个案件,思明法院吕云平法官介绍说,小冰提供的上述中国银行取款回单、合同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相反,从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离婚证载明的内容看,孩子的父亲是阿力,而且小冰与前夫办理离婚手续的日期是2010年8月9日,该组证据表明小丰出生于小冰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小冰也不能提供自2003年起就与前夫分居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是判决,也无法认定小丰是小冰和阿勇的非婚生子。(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黄素萍 吕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