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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太雷人

2011年07月14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有南方媒体报道称,贵州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向派出所报案,说自己喝醉酒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而受理案件的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竟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据说,此案目前已由当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正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中。而此前,也有报道提到华中师范大学性学教授彭晓辉,在一场讲座中,吁请女性在遭遇性侵犯时,要“主动递上避孕套”。

  一边是大学教授教导女性若遭强奸,为避免染上性病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需要主动向强奸犯送上避孕套;另一边则是执法人员告诫受害人,凡是用了避孕套,强奸行为便不再成立,赦罪了之。人们听不懂他们都在说些什么,但发现了他们言语之中的“逻辑矛盾”。可能遭遇不测的妇女,不知究竟该怎样保护自己,普通民众甚至不明白我们的法律到底对“强奸罪”有没有明确的“规格”和“标准”了。

  现实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但在某些侵害行为的性质法律判定上,跳出“雷人”话语,真会使人步入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云。

  在我看来,司法上要认定强奸行为成立,通常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个是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判断法律依据;另一个是有没有事实存在,解决证据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问题在强奸罪这样的常见罪名上是不难寻找和解读的,因为我国刑法第236条中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规定非常明确,那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早就对此作过司法解释,明文指出这种犯罪的本质属性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是一种最典型不过的强迫性侵害行为。而利用妇女处于醉酒、昏迷等状态之下实施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的性质,也就是直接可以作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推定。至于在这类强暴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是不是使用了“避孕套”等,这对于强奸犯罪的构成,都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性行为究竟是出于相互自愿还是一方强迫,有时作为裁决方(第三方)的执法人员确实难以判别。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回答“事实究竟是怎样”的问题。而事实问题,在法律上就是“讲证据”,看证据是不是足以证明有男女性行为的发生,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这些事实的证明,也不能仅凭女方的单方指证或者仅仅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方口供。需要查证是否确有暴力的痕迹、胁迫的条件,或者是否是在借助女方已醉酒等特殊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了侵害。有时,甚至还需要结合对男女双方相互关系、行为场景、报案细节和现场勘验等情况的多角度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因此,所谓“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显然是缺乏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之说,根本就不能成立,近乎是一种无稽之谈。如果案件查实,事情真如报案女教师所说的那样,那个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是趁着她醉酒甚至不省人事之机,也就是在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了性侵害行为,哪怕那个时候那位所长是戴上了避孕套,也同样构成强奸犯罪,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至于华中师范大学彭晓辉教授向潜在的强奸受害女性所发出的“主动递上避孕套”的建议,或许确实属于一片“善心”,也许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她们的“防艾”、“防孕”等等,但从生活的经验和已经发生的大量强暴案件情况考量,当处于弱势的妇女遭遇突如其来的强奸犯攻击时,这位教授的种种建议,可能变得有些不切实际,并难以实践,甚至还有可能因被害妇女的如此“冷静”,引发出适得其反的后果。因此,无论是从有效防范侵害,还是从有力抗制和最终司法制裁犯罪的角度上看,我以为都难以被人接受。

  □法律人语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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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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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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