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9月起实施的个税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进行了详解。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者不用缴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主要是工薪阶层和个体户。高收入者不领工资也要纳个税。(7月12日《人民日报》)
修改后的个税免交额为3500元,我们都这样认为,新闻媒体也这样报道,但我们都错了。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详解,3500元是没有包括“三险一金”的,实际上是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者不用缴个税。在高兴之余,感觉这样的“误读”,本是可以避免的。对一项立法,如果大多数人都理解错了,那肯定不是大多数人的错,而是立法时解释不够。
为何在个税修订的时候,除去“三险一金”没有成为白纸黑字。按理说,这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早在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了“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个人收入的计算中,各种统计口径向来都是将“三险一金”统计在内的。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优于行政规章,没有在个人税法修订中对除去“三险一金”加以明确。无论如何,这应该是立法的一个疏忽。大多数公众在理解修订的个税法时,忘记了这一通知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说明。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法律具有预防作用,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但前提是人们看得懂条文,一旦人们看不明白,法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更不用说发挥作用了。感谢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澄清了人们的误解,但我们也真心希望以后的法律不要给人们留下产生误解的空间。(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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