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民张祯妻子杨瑞华,在内蒙古第三医院治疗精神病期间被意外烧死一事。7月11日上午,张祯如释重负地告诉本报记者,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判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患者在医院被烧死家属索赔
2009年9月7日,原告张祯的妻子杨瑞华因精神疾病住进被告内蒙古第三医院治疗,入院时原告张祯作为杨瑞华的监护人,与被告签订了住院协议书、患者住开放式病房协议书、精神科药物副作用知情同意书、医院对患者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知情同意书。
2009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原告张祯在被告第三医院陪护杨瑞华,因杨瑞华表示想吃烤饼夹肉,张祯答应到外面去买。张祯找到值班护士说明情况,值班护士派两名护士对杨瑞华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用专用保护布带将杨瑞华四肢绑住固定在床上。在张祯离开医院至接到医院大夫电话让其赶快回医院期间,杨瑞华所在病房发生火灾,杨瑞华被烧死。
经消防部门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场勘查和侦查,无法认定起火原因,杨瑞华的尸体存放在铁路医院太平间至今。
事情发生后,张祯和内蒙古第三医院领导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为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0年8月4日,院方答复说愿意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张祯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8万元。由于不同意责任划分及赔偿的数额,张祯拒绝了医院的赔偿方案。
2010年8月16日,张祯一纸诉状将内蒙古第三医院告上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应担责
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各自所举证据,可以认定火灾事故发生时,杨瑞华处于被强制保护状态,四肢被保护带固定在床上。原告张祯外出购买食物期间,杨瑞华的护理工作应由被告第三医院负责。现没有证据证明此火灾事故是因原告张祯的过错和患者杨瑞华的过错引发,而被告第三医院对住院患者杨瑞华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告第三医院在杨瑞华被强制保护期间没有尽到护理责任,造成杨瑞华被烧死,故被告第三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停尸费,因尸体没有处理,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可待该费用实际支付后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告的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应予以赔偿,而杨瑞华现在还未办理丧葬,原告误工费还未发生,可待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告其他赔偿请求,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赔偿原告张祯、张丽娜(张祯和杨瑞华的女儿)丧葬费13056元、死亡赔偿金2886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5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张祯、张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9元,原告承担1362元,被告承担6577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后,内蒙古第三医院不服,已经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记者 王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