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乐山7月17日电(刘忠俊 朱磊)记者17日从四川乐山市沙湾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醉驾致2死1伤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2011年2月2日春节除夕夜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川L66910号轿车从乐山市沙湾丰都庙方向往沫若广场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在行至沙湾区滨河路中段时,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尹某、陈某、穆某相撞,造成尹某、陈某、穆某受伤,尹某、陈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躲到距事故现场二三十米处的人行道上观察情况,处理事故的交警抵达事故现场处理时,王某未前去接受调查。现场处理完后交警三次电话通知王某于23时10分许到交警大队投案。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支付了三被害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某肇事逃逸后,在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对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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