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约盗窃,一人动手一人望风。不想,负责动手的男子失足坠入井中,吓跑了负责望风的同伴。
结果,坠井男子溺亡。那么,跑掉的同伴该当何“罪”呢?这起正在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日前在法官内部也引起争议。
案发
一个电话
小伙子“神秘失踪”
20岁出头的小李家住焦作温县番田镇,去年9月11日中午1时许,他接到好友大郑的电话,骑着电动车就出去了。
然而这一走,小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一连几天不见,小李的父母着急了,他们查询通话记录得知,与小李最后一个通话的是大郑。他们拨通了大郑的电话,可大郑说,他不知道小李在哪儿。
小李的父母报了警。
4天后,孟州市警方传来信息,在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辖区,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小李出走那天所骑的电动车。
接到电话,小李的父母急匆匆往事发地点赶去。经仔细辨认,小李的父母确定,这辆丢弃在田间地头的电动车,正是小李所骑那辆。
几天之后
男子浮尸废弃枯井
随后,警方以电动车为圆心,扩大周边搜索范围,但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找到。
第二天,小李的父母不死心,再次来到此处。他们发现,在离电动车大约20米远,有一个废弃的机井房,机井房门被人用东西从外面插上了。
他们打开机井房,里面空空如也。临走,小李的父亲无意中朝井中瞟了一眼。这时,他却意外发现,井中的水面上漂着一只鞋。
惊异之下,小李的父母再次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与消防官兵先后闻讯而至。
果然,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打捞出那一瞬间,小李的父母放声大哭起来,从尸体穿着打扮,他们一眼就认出,这正是小李。
真相大白
相约盗窃男子失足坠井溺亡
警方迅速拘传了大郑,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9月11日,两人相约去上网,可手里没钱。两人来到附近的孟州市南庄镇,打算去机井房盗割电线卖掉换钱。
没成想,不知谁先下手了,裸露在机井房外的电线早被割走。
于是,两人做了分工,大郑负责在外望风,小李进入机井房盗割电线。
几分钟之后,不见小李出来,大郑进入机井房内一看究竟,发现小李已掉入井中。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大郑没报警,也没向村民求助,他将机井房门关住后插上,匆匆离开了现场。
庭审
意外发生
吓跑的同伴该当何“罪”?
获悉一切后,小李的父母要求追究大郑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警方认为,大郑进入机井房时,小李已掉入水中。小李溺亡,出乎大郑的意料,大郑主观上没有追求小李死亡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
但是大郑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大郑拘留期满后,小李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李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近日,温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李落井之时,大郑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然而其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小李的死亡,最终导致小李死亡。
但大郑说,那口井很深,小李掉入井中几分钟后他才发现,已经来不及救,况且,以他的能力也根本救不了。
争锋顿起
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大郑究竟有没有责任,在法官中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小乐认为,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正所谓生命权最大。
即便其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大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松波则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李与大郑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温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成功,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珍 张更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