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电视台报道,2000年夏季的一天,黑龙江省宝清县12岁的女孩赵元(化名)突然失踪。一年后,她抱着一个两个月大的女婴回家了。
赵元的家长几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以种种原因没有立案。
11年前的这场变故,改变了这个家庭的一切。
12岁,失踪
赵家现在是一个特殊的家庭:户口本上多了一个三女儿,这个女孩管赵元叫姐姐,管本应叫姥姥、姥爷的赵元父母叫起了爸爸、妈妈。
“如果不是看了电视报道,我真的不敢相信在我们辖区内还能发生这样的事:孩子的姥姥、姥爷竟成了孩子名义上的父母,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7月7日,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小城子派出所户籍民警黄桂玲向记者介绍说。
在黄桂玲提供的户籍证明上显示:1988年出生的赵元是户主的长女,赵慧(化名)是户主的三女,从户口登记上看赵元和赵慧是姐妹关系。
为了弄清这家人复杂的关系,还要回溯到2000年夏季的一天。
据赵元的姥姥回忆:当时赵元只有12岁,在宝清县黎北村某煤矿小学上六年级。那是一个周末,赵元和几个小伙伴一起到煤矿附近的同学家玩,没想到竟然失踪了。
经过多方打听,赵元的母亲从和赵元一起玩的同学口中得知,赵元被一个男的领走了。
赵元同学说的那个男人叫汤伟伟(化名),当时已经21岁了,是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到赵元就读的小学去玩。
赵元的家长发现女儿被人带走后,立即向宝清县公安局刑侦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把汤伟伟的父母找了去,但是他们没有说出儿子的去向。
孩子失踪后,赵元的父母一直没有放弃寻找,但始终没有孩子的消息。一年后,几乎绝望的赵元家长终于接到了赵元的求救电话。赵元在电话中匆匆说出了一个地址,让妈妈去接她。
赵元的母亲接到电话后立即赶了过去,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女儿还带着一个两个月的女孩。
13岁,生下女婴
赵元对父母说,自己因为轻信了汤伟伟被拐骗到了深山里,女婴是她被汤伟伟强暴后生下的。汤伟伟对自己一直严加看管,不让和家里联系,每次逃跑被抓回来后,都会遭到一顿毒打,一次比一次狠。她逃跑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关的地方太过偏远了。
据赵元讲,她曾因不堪忍受汤伟伟的毒打,企图割腕自杀,但被汤伟伟的母亲发现,及时制止了。
赵元分娩时难产,三天三夜才把孩子生出来。赵元生小孩后的第三天,汤伟伟想和赵元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他又将赵元一顿毒打。
汤伟伟的行为使赵元更加坚定了回家的决心。在生完孩子之后,汤家人逐渐对赵元放松了警惕,赵元趁着他们不注意,独自跑了十几里路,找到了一间小卖铺,哭着请求好心人帮她给家里打了一个求助电话。
据赵家人讲,赵元从山里逃回家后,并没有彻底摆脱汤伟伟的控制。汤伟伟找到赵元,扬言要拿雷管把她家房子崩了,并恐吓要把赵元在西山煤矿上学的小妹领走。
在汤伟伟不断的威胁和恐吓下,赵元哀求家人别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并且做了一个糊涂的决定,跟汤伟伟回家去了。
然而,汤伟伟并未停止对赵元的殴打,于是赵元的母亲第二次把她接回家,而此时赵元已怀孕6个月。赵元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不幸的是,手术虽然打掉了孩子,也造成了赵元终身不能再孕的后果。
对于赵家人的说法,汤伟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没犯法也没拐卖,赵元跟他在一起都是自愿的,并且也是赵元自己不愿意和家里联系的。
对于他和赵元所生的孩子赵慧,汤伟伟说:毕竟孩子是他的,抚养费他应该拿。他也给孩子落了一个户口,他还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一个非婚而生的孩子没有合法的出生证明,没有父母的结婚证书,却先后落了两个户口,有了两个身份证明,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其中的蹊跷。
11年,才立案
如今11年过去了,赵慧10岁了,已经24岁的赵元也逐渐明白,这11年的痛苦煎熬该有个说法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她要向给自己造成一生痛苦的汤伟伟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赵元的父母说,2001年,他们曾向宝清县公安局报过案,当时报案内容是赵元失踪;
2008年10月9日,赵元再次向宝清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13岁时被汤伟伟强奸;
2011年6月,赵元第三次向宝清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汤伟伟的刑事责任。
谈到赵元的这起案件,宝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娄丰博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个案件时间太长了,在赵元身上也验不出什么伤来,也提取不了什么东西,案件没法认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汤伟伟与赵元发生性关系时,赵元只有十二三岁。
对于这个说法,娄丰博援引了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强奸幼女罪的批复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了解,当年汤伟伟供述他并不知道赵元的年龄。警方也是依据这条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认定汤伟伟犯有强奸罪的事实。
对于宝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娄丰博对此案的看法,记者于7月6日在该局主管刑侦副局长赵世春那里得到了证实。
赵世春在刑警岗位工作了33年,他在谈起赵元的案件一直没有立案的原因时说:“我们一直遵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我们无法弄清男方是否知道女孩实际年龄,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没有立案。”
而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春燕则反驳了娄、赵二人的观点,“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许多的争议,同年8月25日,最高法就作出了暂缓执行的通知。”
赵春燕在谈到这起案件时指出:支撑当地警方作出不予立案这一判断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可是,在2003年8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到目前为止,并未见最高法院终结这一“暂缓执行”,因此,《批复》实际上已经自2003年8月起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宝清县公安局赵副局长、娄队长之前说的不立案理由已失去了法律依据。
记者询问赵副局长是否知道最高法院这个暂缓执行通知,其表示不知道。
据记者最新了解,宝清县公安局已经对赵元案件正式立案,宝清县妇幼保健院已经对赵慧出生证明一事进行正式调查。对于事件最后结果,本报将给予及时报道。(记者 刘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