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7月20日电(于从文 谷华)醉酒驾车撞人后逃逸,将原本仍有呼吸的受害人拖行1公里,又下车将其抛至河沟,回到家中再要求妻子顶罪。7月19日,该案在江苏省盐城大丰市公开审理。
2010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唐志祥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TV145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大丰市南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丰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路交汇处时,追尾撞倒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金某。唐志祥下车查看后,发现金某在其汽车下面,即上车挂挡准备逃离,因车下有人开不动,又倒车两米左右,然后加速右拐向南逃离现场。行驶1公里后,因金某身体卡住车的传动轴,致车无法行驶,唐志祥为使金某身体从汽车上脱落下来,再次倒车,并下车将金某从车底拖出抛至路南侧河中央,后驾车逃离。
记者了解到,唐志祥在案发前曾是大丰市西团镇马港村治保主任,正在竞选村主任一职,如果竞选成功,三天后他将成为马港村村主任。
当天,许多人早早来到大丰法院门外等待,法院庭审时间由9点推迟近30分钟,最终130多人被允许参加旁听。
在庭审现场,唐志祥精神憔悴,面对提问都是用很简短的话回答,对公诉人提出的物证、证词等都没有异议。对于自己撞人后逃逸并将对方拖行数公里后抛尸河中的行为,他说,自己撞人后脑子一片空白,极度紧张,只想早点离开现场,不让人看见,在抛尸后还曾想到自杀,但最终还是选择了逃离现场。
在辩护时,唐志祥向法官请求轻判自己的妻子,称自己当时只告诉妻子撞人了,并没有说出事情的经过及严重性,她是在不完全清楚事情经过时,答应自己顶罪的要求的。
唐志祥表示,想对受害者家属说对不起,并尽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受害人家属提出704726元经济赔偿,被告辩护人对此数额表示有异议,但是双方在法庭上同意协商调解。
公诉方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唐志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唐志祥之妻)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志祥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包庇犯罪事实成立,但鉴于此案案情特别重大,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需要作调解工作,庭后将进一步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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