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锦江法院对一起涉案十三名被告人的网络赌球案进行宣判,对主犯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以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已扣押在案的赌资202万元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
2005年初,被告人文某、王某等人发现进行网络赌球可以牟取暴利,于是辞职后,由被告人文某出资12万元租用一台在香港的服务器,开设了一个中文名为“福宝网”的赌球网站,以经营网络赌球来牟利。被告人文某、王某先后介绍被告人陈某、姚某等十多人加入网站工作,并从中获取利益。
其中,被告人文某作为老板,负责人事管理和利润分配;王某作为网站创建的参与人之一,在网站运作方面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安排、指导;其他被告人则按不同分工分别负责网站的维护及相关程序的编程、财务、网站赛事结算、核对赛事比分、更新赌球赔率、客户服务等。为逃避查处,被告人文某等人以陈某等多人名义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18张,用于网站的转账、支付、提现等活动。
2007年初,被告人文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注册“成都B网络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上海某商务公司签订支付合作协议,为网站提供赌资及赢利的中转。经鉴定,流入上海某商务公司为“成都B网络公司”设立的商务账号内的赌资达人民币二亿余元。被告人文某从网站非法获利700万元,其余被告分别非法获利7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另外,网站还通过打广告、发展“代理”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到其网站下注赌球。其中,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均是网站的代理,介绍参赌人员到网站赌球,从网站获取分成。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王某等十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活动,用于投注的赌资数额达2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等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其他会员到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根据被告人各自不同的犯罪情节,作出前述判决。(锦法 川报集团全媒体中心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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