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数百万元付款义务,杨女士将名下3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自己仅留一套住房。这起恶意逃避债务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不久前执行完毕。
因经济纠纷,金地公司将立宇公司告上法庭,杨女士是立宇公司的股东,她未足额缴纳股本金,也被金地公司推上被告席,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应支付金地公司880万元,杨女士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立宇公司和杨女士未履行付款义务,金地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执行。此时,立宇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而杨女士名下有4套房产可用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就在金地公司打官司时,杨女士与她儿子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3套房产的产权过户给了她儿子,自己名下仅留唯一一套住房。
在此情况下,金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杨女士与她儿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审理查明,杨女士的儿子在得到3套房产时年仅20岁,且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尚需父母供给,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由此,法院认为杨女士的买卖房产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判决撤销了上述3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随后,金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女士名下的房地产。执行中,杨女士与金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她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给金地公司人民币16万元,这起数百万元执行案顺利终结。(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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