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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劳动者难获保障 相关立法停留在1960年

2011年07月20日 20:3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高温工作的立法 还是1960年定的

  谁为高温下的劳动者降温

  7月19日,北京阵雨,最高气温28℃,最低气温22℃。

  车窗外吹进来的凉风,让出租车司机马师傅感到非常惬意。“昨天下了点雨,今天又预报有雨,这两天的温度可是比前些天的高温让人舒服多了。”马师傅说,前些天气象台发布高温预警,有些地方的地面温度都达到60℃,拉一天活,开一天空调,都得了空调病了。

  天气热了,马师傅还有空调吹,而很多在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如邮递员、建筑工、环卫工等,却顶着火辣辣的太阳干活。这些“高温下的劳动者”,缺乏相关法规的关怀。为此,九三学社的罗道全先生呼吁说,高温立法刻不容缓。

  高温津贴案几乎为零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的一位资深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告诉记者,她审理了上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从未遇到过一件索要高温津贴的案件。劳动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中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条款,劳动者也大都不知道有“高温津贴”的项目。

  现实中,防暑降温费用的支出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要求企业自觉支付高温津贴是不切实际的。另外,还有很多存在劳务关系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报酬都是以“打包”形式支付,更不会有高温津贴。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的潘志东律师介绍说,一般情况,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高温费,但需要证明劳动者高温工作的证据及当地有关支付高温费的规定。之前,潘律师办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医院的医生和护士要求支付高温费,但法院以缺乏法律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及高温津贴的案件极少。2009年,广东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高温津贴案,甚至在2010年初被评为2009年度全国10大劳动争议案之一。

  《暂行条例》“暂行”50年未改变

  目前,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只有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认为,这部50年前的行政法规,明显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

  潘志东律师介绍说,《劳动法》等法律中也没有对高温费作强制性规定。只是在2007年6月,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具体支付的标准由省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再到个别地方政府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而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导致实际上很多企业并没有落实到位。

  九三学社的罗道全先生则认为,气温超过37℃时,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活动,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但是,我们对劳动者的关怀,还仅仅体现在高温补贴上;很多地方也对高温下一线劳动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慰问。这些虽然很必要,但是还很不够。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生命权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50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大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

  “高温下的劳动者”难获保障

  北京这些天的气温尚未达到往年的高温,今年还未传来高温致死的消息。而在去年7月30日至8月1日,济南因高温出现多名因中暑被送入医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大多为环卫工人或是农民工;早在去年6月中旬,新疆某地因出现40℃至44℃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中暑患者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而据《信息时报》消息,去年7月22日,在广州打工的广西藤县籍民工谭忠球因中暑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次日身亡。

  而我国对“高温下的劳动者”的保护,只局限于下发高温津贴。

  赵三平律师认为,高温补助属于劳动保护的内容,但法律层面针对“高温”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时间调整、补助发放等都有相应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国有企业等一些大单位在这方面做得还行,其他的情况不容乐观,也就是说,是不是执行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罚则,一个没有罚则的规定等于一张废纸。

  各国应对“高温灾害”各有招

  罗道全介绍说,在北欧,只要气温超过35℃,劳动者就可以放假休息,而且为了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些国家还把热假作为法定的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

  在美国,周边的温度只要到达一定的数值,很多工人就回家休息了。美国的雇主如果要让自己的员工在高温场所工作,就必须要做好高温预案。

  与国内《职业病目录》将中暑列为职业病的一种不同,在美国和加拿大,在符合“工作相关性”要求的前提下,中暑往往被视为因“事故”而造成的“伤害”。并且职业健康安全主管部门往往根据其严重程度细分为几种类别,如热疹、中暑性痉挛、中暑性衰竭、中暑,这样更有利于“伤害”的认定和预防。不过,殊途同归,不管是将中暑认定为职业病还是认定为伤害,都将适用工伤保险(又称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经治疗后恢复的工人,在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方面予以赔偿;对于经治疗后未完全恢复而留有残疾的工人,对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和非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因中暑或相关疾病而死亡的工人,则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赔偿。

  所以,在一些国家,高温被视为灾害天气,对高温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应加快高温立法

  潘志东律师表示,我国应当针对高温问题统一立法,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应享有的权益,特别是对于高温下工作环境如何改善、高温如何界定、哪个部门负责监管、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等细致的条款。而对于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天气等因素,规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九三学社的罗道全先生则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制定《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必须明确:高温是一种灾害天气,建立应急机制,做出应急预案;高温达到多少,哪些行业必须停工;不遵守高温天气下的有关规定,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等,还应将中暑认定为职业病,适用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从而为劳动者维护高温条件下的生命、健康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此外,他还建议在全国总工会设立一部面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劳动者及其他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劳动保护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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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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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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