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7月21日电(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六旬老太因乘坐公交车受伤请求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的案件。公交公司称老太太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老太太所用的都是美容产品,他们也无能为力。
2011年4月的一天,老太太买完菜乘坐公交车回家,岂知刚上车还没落座,公交车因躲避前面突然出现的小轿车一个急刹车将蒋老太摔在投币箱上,顿时老太太脸上就挂了彩,血流如注。司机师傅遂紧急将惊慌失措的蒋老太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出院后,老太太脸伤虽基本痊愈,但终究还是留有疤痕。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老太太遂多方寻医问药,自行花了3000余元购买除疤产品,以求淡疤祛疤。蒋老太认为既然事因公交车而起,公交公司就应该负责到底,谁知公交公司断然拒绝赔偿。老太太一怒之下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相应祛疤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
在庭上,老太太说起这段经历一度激动得落泪,脸上的疤痕使她不能出门不能参加老年演出,给她的生活和精神带来极大的困扰。但是公交公司却一口咬定老太太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老太太所用的都是美容产品,他们也无能为力。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太太自行购买的祛疤产品系功能性美容产品,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必要性,营养费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两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太太作为女性,因此次事故受伤脸部留有疤痕,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致其精神上受到较大的伤害,故对其要求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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