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兰州城关区法院审理了小樱涉嫌贪污罪一案。对于检察机关的6项指控,小樱全部予以否认。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指控:2004年6月至2007年1月,小樱担任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计期间,贪污公款37万多元。她采用私自填写“小头大尾”现金支票做虚假凭证记账的手段,先后12次将窃取公款12万余元;采用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先后12次侵吞公款20万余元;采用以支付差费的名义开具转账支票打入个人银行卡不记账的手段,先后两次侵吞公款4万多元。检方认为,小樱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樱在听完指控后说:“我不认罪,我从来没有贪污过。我承认27张支票是我填写的,但我从来没有取过钱。”据了解,小樱在担任会计一职时,与她相配合的还有一名出纳,出纳负责从银行提取现金。而小樱的庭审供述与其书写的检查、保证书大相径庭。此前小樱在检查中称:“贪污的赃款我用于多次去外地看病、买衣服、吃饭零花等,已全部挥霍。”(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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