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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给行政强制权戴上“紧箍咒”

2011年07月26日 08:48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被并称为我国三大行政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已基本配套齐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已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天平再一次向私权利倾斜,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掀起了一场行政革命的急速风暴,席卷立法、行政、司法众多领域,并对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行政执法体制、执法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至此,这部从酝酿至今历时12载、跨越两届半人大、历经5次审议、创下中国立法史之最的法律终于获得通过,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被并称为我国三大行政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已基本配套齐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已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强制法》旨在为行政机关定规立矩,给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权戴上“紧箍咒”,涉及公权力的边界、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而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又最能体现公权对私权的拘束。回眸12年艰辛的立法历程,为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各方锱铢必较,其博弈的激烈程度无以复加。《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天平再一次向私权利倾斜,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掀起了一场行政革命的急速风暴,席卷立法、行政、司法众多领域,并对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行政执法体制、执法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政府规章从此与行政强制完全绝缘

  比如,地方性法规仅具有最低限度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政府规章从此与行政强制完全绝缘。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未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少规章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且层级越低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越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不同部门采用的强制手段多达200多种,其名称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设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滥”的现象,《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并赋予行政法规有限的设定权,地方立法仅具有最低限度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意味着政府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将与行政强制完全绝缘。

  不合法或合法但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将受到拷问

  再如,严格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门槛,不合法或合法但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将受到拷问。

  《行政强制法》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该法同时规定,起草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这意味着,地方性法规草案如未经该法定程序拟设定行政强制,将受到合法性的拷问。法律同时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应及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反馈。这意味着,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将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必须定期接受“体检”。

  雇用临时人员执法将失去法律依据

  又如,非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临时雇用人员将退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舞台。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行政执法机关为精简机构、人员,越来越多地将执法事项委托给事业单位,导致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庞杂、执法队伍良莠不齐,执法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根除这一现象,《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意味着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将面临重大调整,行政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雇用临时人员执法都将失去法律依据。

  再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从此无权染指包括“代履行”在内的行政强制执行。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作了规定。不少政府部门对于“管用”的代履行方式更是“情有独钟”。然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与政府规章无权随心所欲地设定包括“代履行”在内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还严格规定了代履行的设置条件,即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且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其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同时禁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禁止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立法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该法从出台到施行只有不到半年的过渡期,我们应当以充分的紧迫感,积极应对地方立法权限、执法体制等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全面、系统清理的同时,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努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上、机制上的瓶颈。(丁伟)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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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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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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