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因犯受贿罪由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宏祥要求横山县东方红煤矿为其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共计144522元,对方后来向其支付15万元。案发后吴宏祥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1年5月9日将赃款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宏祥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职权的便利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当庭确认了起诉书对吴宏祥受贿罪的指控并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许森枷 通讯员乔小兵 贾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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