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余7月27日电(王剑 李金花)7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新余市某矿区社区医院院长刘某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同时追缴其受贿款523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5年至2010年担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在医院购买电子胃镜、血球分析仪等设备及医药耗材等医疗设备时,2次收受上海某设备公司代表奚某财物15000元,4次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代表伍某贿赂款3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医院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构成了受贿罪,但被告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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