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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房子被房产商偷拆 6年6次诉讼获赔78万

2011年07月28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房产公司便将杨老太的房子拆得七零八落。一夜之间,自己的家没有了,70岁的杨老太欲哭无泪,开始了长达6年的维权之路。一场场官司下来,杨老太终于在和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博弈中,赢得了78万余元的赔偿。

  “这官司打得不容易啊,好在终于打赢了。”7月25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杨老太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房屋遭遇非法强拆

  杨老太是一家服装厂的退休职工,如今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虽然她的房子早被拆除了,可她还是时常回去看一看。那套8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是她和老伴共同置办的家业,尽管老伴在这房子里只享了几天福就去世了,她依然对老房子充满了感情。可是6年前的一天,老房子一下子就没有了。

  2005年年初,杨老太家所在的小区陆续被华海房产公司拆迁。2005年4月27日,在无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华海房产公司将杨老太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路的面积为80多平方米的住宅偷偷拆除。

  房屋被拆时,杨老太家中没人,屋内物品自然也没有拿出来。

  “我要给自己讨个说法。”2005年11月18日,杨老太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房屋内物品丢失、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当时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只支持了杨老太6000元的赔偿损失,同时告知杨老太被损坏的住宅无法恢复原状,故应当另案诉讼。杨老太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7年4月23日,杨老太再次将华海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7万余元,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我的家说没有就没有了,怎么能赔偿6000元就算了呢?”杨老太不服气开始上诉,2008年10月14日,终于等来了好消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这让她又看到了新的希望。

  诉讼维权对簿公堂

  房屋被偷拆的第4年,2009年年初,杨老太再次和房产公司对簿公堂。

  这一次,杨老太提出了合计96万余元的各项赔偿,其中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赔偿因为不及时赔偿房屋价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8万余元,赔偿土地一级房屋升值价值20万余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6.5万元。

  被告华海房产公司辩称,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按财产损害之日确定房屋的价值,原告要求赔偿的利息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第一诉求和房屋的升值主张是重复主张,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院乌市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拆毁原告的房子,双方因为赔偿数额发生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对拆毁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2009年1月28日,新疆中天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对涉案房产估价47万余元。由于拆迁时间有出入,该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报告价值评估为52万余元。

  2010年11月2日,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华海房产公司致使杨老太房屋倒塌损坏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利息损失、土地房屋升值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诉讼请求驳回。

  坚持维权终获赔偿

  “虽然已经判赔了52万,但是利息损失没有赔偿不合理。本案中,房屋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实际已经发生了客观变化,因房产公司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原告房款利息损失客观存在,该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杨老太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杨老太再次上诉。2011年1月10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华海房产公司对杨老太的房屋进行拆除,已经构成侵权,房产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实际已经发生了客观变化,考虑到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杨老太起诉之日,即2007年4月29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基准日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认定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房产价值52万余元,本院予以认可。因华海房产公司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杨老太房款利息损失客观存在,该公司应该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土地及房屋升值请求,因利息损失可弥补杨老太起诉后的土地及房屋升值损失,不予支持。

  2011年3月21日,法院最终判决华海房产公司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78万余元。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姜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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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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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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