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办法》拟对代表本职工作与有关履职活动相冲突的情况,明确“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办法》同时拟规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会的要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因故不能出席要书面请假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主任林华景在有关说明中介绍,我国实行代表兼职制,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实践中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为此,《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此外,为了保证代表大会的出勤率和会议质量,《办法》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请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十人以上联名可提质询案
《办法》增加了关于代表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的条件、内容以及处理程序的规定。《办法》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办法》要求,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拘押代表需经本级人大许可
针对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具体程序,《办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由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或者上级有关机关报经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转交。(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