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7月29日电 (付美斌 胡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据悉,这是海南省高级法院设立国内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率先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下称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这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普通民事诉讼相区别。
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傅勤介绍说,在省一级高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海南是首家。为实现环境保护执法手段的多元化,海南高院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区别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意见》对试点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立案的条件、先予执行、诉讼利益国有、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傅勤说,明确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意见》一大特色。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傅勤表示,海南作为生态大省,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力度。为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海南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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