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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为电梯安全立法 属国内首例

2011年08月01日 10:58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经过长达1年的“磨合期”之后,近日提交南京市政府审议,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今日将《条例)》(草案)公示,欢迎市民们上网查阅,提交意见和建议。“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知情人透露,“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电梯立法,南京市迈出了全国首步”。

  《条例》(草案)于今日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土可从即日起至8月7日前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信件形式特意见邮寄至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电话:025—83216315。

  出台背景  历经4年“蓄水期”,电梯事故频发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南京市质监局)作为此次草案的“主笔方”,在赞受金陵晚报采访时表示,“前期工作早在4年前的2007年就开始调研。

  据该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南京市已有2001年颁布实施的《办法》,“有些内容与上位法不相符合”。

  “国务院是2003年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而南京市在2001年出台过监督办法后,历经10年时间未修改。

  据南京市质监局一组数据显示,南京市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现有3.5万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保有量将达到10万部”。该负责人分析,“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在3.5万部庞大的基数下,难免会出现电梯事故,而近期高发的电梯事故,更是将电梯安全推上了风口浪尖。

  条例解读  学校、公园、商场、超市、必须安装电梯监控  

  日常维保单位转包业务,最高罚20万元

  1、电梯监管、政府各部门该担什么责任?  条例第53条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

  (3)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备等违法行为。

  解读:

  对于电梯的生产、销售、日常维保、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其实在以前的监督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经过10年的变革,往往如今出了电梯事故以后倒查时,遇到衔接环节上的问题,每个部门都说和自己没有关系。此次条例明确了每个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并且在条例的第51条,还将质监部门在行驶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该和哪些部门通气都进行了相应明确。

  2电梯到底归谁管?  条例第15条

  (1)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新安装点滴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5)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再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解读:

  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对其进行界定和明确,关系到能否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且此次条例还对各个关系人之间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并且还在条例第16条,规定了电梯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电梯使用主题的义务,确保电梯使用的指责能够落实到实处。

  3哪些电梯必须装监控?  条例第20条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2)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3)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科教、文艺、艺术场所;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解读:

  此次推行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是为了应对高发的电梯事故,为了电梯设备故障和困人故障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等,同时,配备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后,要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4发生违规情况怎么办?  条例第8章“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万元

  第55条:电梯发生规律性、周期性、停梯的,电梯制造单位未能作出相应技术说明,未能协助排除故障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第57条: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5万元罚款;

  第60条:如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变相分包、转包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解读:

  南京现有电梯维护单位120家,按照A、B、C三档进行了级别划分。在此次的条例中,将电梯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日常维护保养方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禁止转包或分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在罚款数额上进行了增加用以震慑。作为条例前身的《办法》,由于是政府规章,因此在罚款的数额上有限制,最高上限为3万元。升级为条例后,可以说,20万元的上限,作为地方性法规而言,相当严厉。

  焦点释疑  修电梯费由电梯使用人承担  

  10年以上老电梯,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由于资金的不到位,导致电梯失修、失管是当前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顽症”,南京市质监部门坦言。

  据了解,2000年前的老小区,由于当时无专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因此在电梯运行10年之后,频频出现技术故障,甚至因无钱修理而导致停运状态。

  7月5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将用三年时间对全市419部老旧高层电梯全面整修。

  随后,南京市住建委对外公布了今年的老旧电梯整治计划,整治对象主要是2000年以前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电梯,涉及玄武、白下、秦淮、鼓楼等地9个住宅小区的69部电梯。

  在此次整治过程中,整治资金市、区、和产权人按照6:3:1的比例筹集,这次电梯整治的费用除了大修、更换、和改造的费用之外,每户居民还要先缴纳540元,存入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电梯今后三年的专项维修资金。

  虽然这419部电梯已有了维修方式,作为剩下的3万部全市其他电梯,如何修?谁来修?修的钱谁掏?这些“敏感”问题,本次条例中也有涉及。

  电梯坏了谁来修?  答:谁用谁掏钱

  第27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8条: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技术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释疑:

  南京市法制办一负责人透露,由于2000年前的老电梯,在7月初的南京市政府出台意见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掏钱”方案和步骤,因此在本次条例中,未进行单列,而是针对全市住宅、商用、窗口服务行业电梯等。

  在走访中,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物管专家们,绝大多数都对电梯条例中此次规定的“谁使用谁掏钱”的规定给予了赞同,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维护好自己的物业,是每个业主的责任”,毕竟电梯的使用者不是政府,而是每一位使用电梯的业主。

  而此次条例中,更是约定了在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基金,“这种做法,很直接方便,能很快的解决电梯安全隐患,并且并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对位法学专家表示,这突出了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权利主张的职能。

  电梯坏成什么样该修?  答:10年以上,有权申请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1)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

  (2)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3)主要参数发生改变,需要改造的;

  (4)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释疑:南京市质监部门的负责人透露,制定该条款项,着眼于南京“电梯每年20%的增幅”考虑,并且切合长远发展的需要,“结合技术上、维修商的实例来看”,确定了使用10年以上的老电梯,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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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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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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