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清远8月1日电(李凌 孔德义)广东清远市一网上银行用户李某,因轻信陌生手机发来的短信,致账户内近100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而状告银行。8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李某在收到非银行客户电话的短信后,未核实便进行网银业务操作,造成其资金被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初,李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借记卡,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一直顺利使用。2010年12月31日,李某手机收到一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诈骗短信,内容为告知其网银密码口令于今日即将过期,要求其尽快登录某网站(该网站地址与该银行官方网址相似)进行升级。
李某看完短信后,信以为真,即用家中电脑登录到该网站升级,并输入了账号、密码及动态口令。此时,李某尚未意识到自己的账户信息已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但没过多久,李某手机就收到了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借记卡中的85万元已成功转出。顿时,李某才发现上当受骗,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经侦查,发现上述资金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层层转账已分散到超过十个银行账户中,且李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中的7.6万元也已被转出。因自觉寻回资金无望,李某遂向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银行要求赔偿92.6万元及利息。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银行在借记卡和网银口令卡上均留有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及银行官方网站,李某在收到非银行客户电话发来的短信后,既未核实消息来源是否真实,也未认真核对网站地址是否准确,就登陆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业务操作,致使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是造成其资金被盗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银行对造成储户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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