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1日发布消息,因简单粗暴执法致一名未成年人受伤的嵩明县两名责任民警,被作停职处理。
根据昆明警方发布的信息,7月27日12时许,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嵩阳派出所接警称:昆嵩高速嵩明收费站附近两户商家发生纠纷,并有人受伤。两名出警民警迅速来到事发地点。在现场,民警见当事人一方张女士脖子处有被抓伤的血痕,左耳在流血,便准备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此时另一方当事人贺女士的女儿小杨手中拿着一块碎砖块不断大声叫骂,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处理。为避免伤及周围无辜群众,民警上前劝阻小杨放下手中的碎砖块未果,小杨情绪更加激动,民警遂将其强行制服并用手铐控制,期间致小杨头部、膝盖部位被地面擦伤。民警依法将小杨及贺女士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到派出所后,经民警再三说服,贺女士才从其女儿小杨手中拿掉碎砖块。了解到小杨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后,民警将手铐解开。14时30分,民警开始对二人进行询问,期间还拨打小杨父亲的电话让他到派出所陪同小杨接受调查,但其父称:“走不开,不能来。”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昆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7月31日,昆明市公安局纪委、督察等相关部门赶赴嵩明县公安局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
经初查,嵩阳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情况。目前,嵩明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两名责任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对相关责任领导和民警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警方将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相关事宜。 (记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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