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8月2日电 (樊斯坦 胡锦明)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对以田红晓等25名被告人团伙重大涉黑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田红晓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的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6年,被告人田红晓等相继从河南省邓州市老家到十堰市老虎沟集贸市场经营猪肉生意。自2002年开始,田红晓、田红波兄弟二人拉拢被告人刘某、王某、陈某、吴某等20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充当自己的黑手,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了十堰市城区的水产市场,老虎沟集贸市场,非法参与沿河路市场管理,操控了滨河小区及老虎沟集贸市场的基层管治权,使得政府基层公共管理相关职能受阻,严重破坏了十堰城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另查明,自2003年以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致2人重伤、7人轻伤、3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27337.4元,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还通过开设赌场、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共计180余万元,致使一些企业主的个人生活以及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2010年12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田红晓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其他24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9年半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
一审宣判后,田红晓等8名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对一审查明的该团伙犯罪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审期间,3名上诉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十堰中院遂做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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