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祖屋状告国土局要求撤销拆迁裁决
因为被广州市国土局下了房屋拆迁裁决书,海珠区同福中路李雪菊一家将广州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裁决。原告一审败诉后上诉广州中院。昨日,广州中院召集原告方进行了庭询。
昨日,广州中院召集原告方李雪菊,就状告广州市国土局的问题进行了庭询。
经营用房当住宅
屋主状告国土局
原告李雪菊称,她家的房子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南六巷6号,是一栋建筑面积为102.58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子。其中有两层办了房产证,第三层还没办。2006年广州中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置业)要征用海珠区龙田直街等地段,她的房子就在此范围内。开发商未能与她们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2009年9月份,中惠置业向国土局申请了拆迁裁决。李雪菊说:“中惠置业在我们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房子进行了估价,说我们的房子只有50多万元,而他们补偿安置的房子有100多万元。因此,第一次裁决还要我们补交差价——哪里还会有收了别人房子还要别人交钱的道理呢?”去年,李雪菊就将国土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国土局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一审中,李雪菊一家认为,国土局在收到裁决申请后,没有通知他们一家到场调解,并在评估机构的确定、估价程序等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另外,他们的房子自1985年以来一直作经营性用房,但是国土局却只按照住宅用途补偿是有违事实。
而国土局则答辩称,国土局以李雪菊家的产权登记资料作为补偿依据,确认李雪菊家的房子是住宅用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土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李雪菊一家未及时提交其补偿安置要求的情况下,国土局才依法作出裁决。
海珠区法院一审
维持国土局裁决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局已经履行职责尽了通知的义务,李雪菊一家认为没有得到通知到场的陈述缺乏依据。另外,李雪菊家房屋的产权登记资料显示该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117.7668平方米,李雪菊家若对房屋登记情况有异议应按规定在限期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现李雪菊家在没有相关确认手续的情况下对上述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提出异议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还认为,在裁决期间,中惠置业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在原评估单价的基础上,向李雪菊家增加了80%的补偿款项,同时不需要李雪菊家结算调换房屋超出部分的差价。中惠置业提供补偿安置的房产其价值已超过李雪菊家被拆迁房屋,李雪菊家的房屋补偿安置利益已得到满足。因此,法院认为国土局的裁决认定证据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一审维持国土局所作的房屋裁决书。
李雪菊一家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由于李雪菊家有7位兄弟姐妹,父亲已去世,而李雪华、李林彬、李雪芳并不在广州,因此这次庭询主要是了解原告方家庭情况、询问原告方7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及是否能如期到庭。
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文/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邓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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