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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2011年08月03日 13:0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聚焦“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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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人大法学院“高铁事故的法律审视”沙龙研讨会侧记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此次特别重大事故中诸多法律疑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7月31日举行了“反思与改革:高铁事故的法律审视”研讨会,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证据法等专业领域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基于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信息,从法律视角对此次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以期吸取事件教训、提炼改进经验供相关部门参考,尽到教学科研机构的社会责任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此次特别重大事故中诸多法律疑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7月31日举行了“反思与改革:高铁事故的法律审视”研讨会,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证据法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基于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信息,从法律视角对此次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以期吸取事件教训、提炼改进经验供相关部门参考,尽到教学科研机构的社会责任。

  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谢望原教授、杨建顺教授、莫于川教授、刘俊海教授、肖建国教授、刘品新副教授、张翔副教授、王贵松副教授、姚海放讲师。在德国访问的朱岩教授也发来书面稿件,阐述意见和建议。

  龙翼飞副院长肯定了此次沙龙的意义,认为沙龙体现了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关注国家法律建设、关注民生、关注民权、关注民本的理念,也是汇集法学家智慧为国家的法律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具体方式。

  针对此次高铁事故,龙翼飞教授首先认为本次事故可以避免,应该在高速运输工具、高度危险作业的一切领域中坚持技术上成熟、在措施上保障、在管理上到位的三项原则;其次,在民事赔偿上坚持同命同价,让不同的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赔偿;再次,在重大事故调查中,应当坚持公开的原则。公开理念、公开的调查方式是确定能够还社会公众一个真相、还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

  专家献计献策

  解析法理适用

  刘俊海教授首先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谈受害者获得公正赔偿的问题,具体分析了赔偿的每个科目计算当中的问题;其次,他认为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应当避免按照官员级别预设“领导只是行政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下级基层铁路段或车站的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路,而应查明原因、一体定责;再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尽量公开,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调查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必要时还可对专项问题举行特别听证会;最后,关于体制改革问题,应当遵循十七大确定的大部制改革既定方向,依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铁路事业监管和运营体制进行改革,确保我国该项事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谢望原教授依据目前从媒体上所掌握的事实情况,分析了本次事故中可能涉及到的刑法上的罪名,分别是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同时,针对调查可能得到的事实,铁路管理人员还有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承担。

  杨建顺教授认为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是非常必要的,这就涉及到对事故的调查,其中铁道部参与调查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属性是有必要的;其次,需要在赔偿标准上适用统一标准,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适用公用事业事故处理的专门法确定赔偿标准是合理的;再次,责任的追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制度架构,而不是一窝蜂地搞问责制;最后,应该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危机处理流程册,让相关人员学习,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故。

  莫于川教授将铁道部政企不分现状归结为本次事故的深层原因,事故处理中某些不可理喻的做法也明显反映了这一点,具体概括为三句话:一、组织目标方面的矛盾——要安全还是要速度?二、行为选择方面的矛盾——先救人还是先通车?三、依法监管方面的矛盾——算“公务”还是算“家务”?

  肖建国教授从程序法角度分析了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首先,选择法院因素。本次事故是铁路重大运输事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件中,通常由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铁路法院目前正在实行属地管理改革,逐步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进行管理,但实际上移交还未完成。如此,铁路法院事实上仍属于铁路系统,受害人家属如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结局可能并不理想。同时,即便受害人家属到事故发生地温州法院起诉,普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仍需要面对诉讼的周期比较长、成本也比较高的问题。从周期角度讲,民事赔偿诉讼需要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从成本角度讲,聘请律师、自身误工和交通等费用并不在法院支持的赔偿范围之中。并且在胜诉判决的执行方面也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困难。由此,在本次事故中,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是可行的,但考虑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谈判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建议组织全国性的律师团队进行公益援助,以增强受害人一方的救济能力。

  远在德国交流访问的朱岩教授特别发来《从“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看动车事故中的死亡赔偿》稿件,认为赔偿应当依循侵权责任法,同时全国人大有必要对涉及侵权赔偿的诸多法律、法规进行统一整合,以结束法律规定混乱的局面。

  理性汲取教训

  把握价值取向

  刘品新副教授首先分析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处理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操作中的差异性规定,指出尽管两者都按照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尽快恢复生产的顺序排列了立法价值取向,但后一条例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中,主要是关于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的规定。因此在此次应急处理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可以适当地理解为条例规定的不妥当,而不一定是人的故意为之。其次,在调查组的组成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由铁道部相关人员参与,违反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的原则与规定;另一方面是缺乏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在调查取证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张翔副教授主要从言论自由和人的尊严两个层面对本次事故进行评论。他认为本次事故中也体现了诸多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实施不足的情形;在事故抢险和后续处理中,包括对死者遗体、伤者及受害人亲属的尊重是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最后,针对组建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委员会的问题,认为尽管在法律上有依据,但从我国人大代表目前的组成情况考虑,其意义不大。

  王贵松副教授以《数字化管理与安全法的人性思维》为题进行发言,认为数字化管理有实效性,但第一,要尊重应有的价值;第二,在数字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尊重事实;第三,数字化不能取代人的作用;第四,应该数字化的地方却过于随意化。

  姚海放讲师认为社会发展需要技术、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结合。技术因素固然重要,但过于偏重导致的唯技术论、唯数字化倾向反而抹杀了社会发展的本质。先进技术也需要依靠高效管理,否则仍然会引发各种事故。而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方面,人的素质即人文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基本智识、严谨习惯和强烈责任心等要素在社会进步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些都需要社会人文素质的普遍提高。

  最后,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并且充分肯定了“重大事件法律聚焦圆桌沙龙”的意义,并期待下次能够继续参加此类学术活动。

  远在德国访问的人大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非常重视此次沙龙,他表示法律工作者在这样的时刻必须以学者的良知,发出自己的声音,尽到对社会的一份责任。(记者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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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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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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