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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谈高温补贴政策:清凉饮料不能抵津贴

2011年08月04日 14:3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日,本报报道了由于对政策不了解,广东高温补贴难入农民工手的问题,3日下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高温补贴政策做了系列解答,以确保劳动者们在炎炎夏日中也能享受到一份津贴的“清凉”。省人社厅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如何界定

  日最高温35℃以上露天作业

  问:什么是高温作业?广东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人社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即为高温作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按照2007年9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广东省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对象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相关规定

  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免费供应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发放高温津贴?

  人社厅: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也应按照规定向室外作业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通过发放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

  问: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劳动者工资?

  人社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

  问:高温天气下是否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人社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享受待遇

  工作时中暑算工伤

  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人社厅: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维权

  拨打12333热线

  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人社厅: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同时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近期将加强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记者杨辉、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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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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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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