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9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王某因涉嫌诈骗站上了被告席。
法官核实王某身份和出生时间的时候,王某摇头称不记得自己的出生日期。“你身份证上写的是1984年8月5日,是吗?”法官大声发问。
“差不多吧!”王某挠着头说。
整个庭审过程王某大多只是说“是”,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也只简单“请求法院减轻处罚”,至于理由,王某沉默了数秒,说“没有”。
有别于其他的诈骗犯,王某庭上的表现显得极为木讷。而王某之所以成为被告,只是因为他的一念之差。
2010年,王某是滨湖区一工地的供货商,货物是红砖。
2010年11月,王某遇上了一件揪心的事,10月的供货单据都不见了。每次送货,王某都会在仓管那里拿到一张签上仓管名字的收货单,而这一个月的供货单累计金额有一万多元,这对于王某来说不是笔小数目,可他却弄丢了。
王某找到了工地老板娘,得到的答复是“只认票据不认人”。苦思数日,王某“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王某去超市购买了票据,接着向人打听一名仓管的姓名。王某隐约听到仓管的名字叫“刘安”,接着他避开众人,在自己的送货三轮车上一连冒签了13张金额不等的单据,当然,是“刘安”帮了他的忙。
王某没有下功夫模仿“刘安”的签名,不过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倒也取回了本该属于他的货款。不过,王某伪造票据的行为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因为那个仓管的名字不叫“刘安”,而叫“刘学”(化名)。
事情败露后,王某骑着三轮车想逃离现场,当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罪,就连驾车民警在其身后大声喊停的时候,他也只是想“事情也不大,大不了这些砖钱我不要了,跑了就没事了。”
谁料想,在拐弯时,因车速过快车子发生了侧翻,随即被紧随其后的民警按倒。
检方认为,王某伪造的13张票据的票面金额,超过其遗失票据金额5000余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江淮晨报 王文静 徐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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