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廊坊三河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醉酒驾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作出批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32岁,黑龙江省某市人)现住在三河市燕郊镇。今年6月2日零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朋友在某烧烤店吃饭,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6月2日零时5分许,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一十字路口处与一辆顺行的轿车发生刮蹭。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不但没有停车查看,反而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4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一人受伤,后在当事司机拦截下,郭某某被迫停车。经交警鉴定查明,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5毫克/100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防止其潜逃,毁灭伪造证据,三河市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刘振山 郝艳丽 孙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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