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获悉,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因收受当地煤老板贿赂15万元,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吴宏祥身为横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负责民爆物品审批。在横山县东方红煤矿办理民爆品手续时,他要求这家企业为其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共计144522元,后来东方红煤矿实际支付15万元给他。案发后,吴宏祥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今年5月9日将赃款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法院认为,吴宏祥利用职权,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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