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庆8月5日电 (杜远 赵华)据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5日消息,重庆市垫江县原副县长赵应明因受贿200余万元人民币,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5日已正式生效。
当地法院审理查明,2003至2009年,赵应明在担任重庆忠县副县长、县城迁建管理委员会主任以及垫江县副县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并帮助工程承包人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承包人聂某、李某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8.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应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判处赵应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非法所得财物人民币208.78万元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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