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警察在北京南站外执法。
执法警察开出的罚单,执法人均为同一姓名同一警号。
4日,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在北京南站西进口的通道上被警察贴条。
北京南站东西进口以及北广场,每天有很多司机将车停在门口,进车站内送人或购票,其中大量的汽车会被现场执法的警察贴上罚单。
奇怪的是,这些罚单上都有一个统一的名字和警号,而执法者却并非同一人。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执法者不是交警,而是北京南站派出所的铁路警察。
铁警有无权力贴交通违法罚单?
尽管警方回应这是联合执法,并且已经授权,而这种公权的转让和滥用,仍然遭到了司机以及法律专家的质疑。
本报讯 近日,有市民反映在北京南站东西进口停车时被贴罚单,而不同警察贴出的罚单上,警察姓名均为同一人。记者调查发现,贴条的并不是交警,而是北京南站派出所的铁路民警。
据方庄交通大队称,贴罚单已由他们授权。北京南站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双方是联合执法。专家称这种行为属滥用公权力,是违法行为。
多名警察贴同名罚单
据被贴罚单的司机介绍,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大厅外,每天都有多名警察负责给违章停车的车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该罚单由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出具,但执法警察的衣服上却有“铁道”字样。
同时,不同的警察出具的罚单上,执法者姓名均为“张子贞”,警号也与贴条警察的号码不符。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罚单上名字和警号确实均为同一人,而执法者却不是同一人,而更让人不解的是,这几名贴罚单的警察并不是交警,而是北京南站派出所的铁路警察。
交警大队称已授权铁警
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消息称,北京南站始发的京沪高铁正式通车运营后,来往客流量比以前翻倍,乘客激增导致南站周边接送站车流集中。各交通支队制定交通维护疏导方案,由属地交通支大队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另外,交管局与南站属地治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便于内部人流疏散、外部道路交通疏导等工作的协同开展。
据方庄交通大队一名工作人员称,在此背景下,铁警使用的罚单由他们提供,交警大队将该执法权授权给铁路公安。北京南站派出所一工作人员证实,双方是联合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这种行为涉及行政事务外包,属于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
■ 暗访
同名罚单
4日,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大厅西进口,来往车辆进进出出。不少私家车为了送人进站,将车停在进口外面,短短几分钟,就有警察上前贴罚单。
4日到6日,从早到晚,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大厅的东进口和西进口,以及南站北广场,记者随机拍摄了17张“违法停车告知单”。
罚单名称统一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单上填写了车辆类型、牌号、颜色以及违法停车的时间地点。
单子上印着红色的“五日后到全市任一交通执法站接受处理”字样,同时盖有执法单位公章———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
这些罚单还有一个共同特点,虽然有多名警察贴罚单,但上面填写的告知人姓名均为“张子贞”,警号是“010450”。
据统计,这些告知单上都有7位数字组成的不同编号,编号分为两组,分别以9923和9858开头。
以其中一组为例,4日下午1时46分贴出的罚单编号是9858607,到6日上午9时20分,编号已到9858662。
不熟交规的“交警”
4日,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大厅东进口,一名警察走出牌号为“京A1693警”的桑塔纳警车后,开始贴罚单,罚单上的名字是“张子贞”。记者询问“门口被贴条的车是不是很多?”
对方很敏感地反问道,“你是哪的?有事找队里问去。”
一个多小时后,同一辆警车里下来另一名警察,体型比上一名警察胖一些,但他所贴的罚单上,名字也是“张子贞”。
当日下午,又有一名警察出现在南站候车大厅外,他的警服上显示的警号为“011790”,所贴罚单上名字仍是“张子贞”,警号却是“010450”。
记者调查发现,连续三日,北京南站候车大厅门口,主要由这三名警察执勤。
因南站周边属于方庄交通大队辖区,记者询问“011790”是否是方庄大队交警,该警察点点头,“嗯。”
“贴这个条要罚多少钱?”
该警察答,“罚两百,扣3分。”
“那要去哪交钱?”
“哪里交钱都行。”
“为什么你贴条上的警号与你的警号不一样?”
警察有些不耐烦,“通用的。”
据122交通报警热线工作人员称,违法停车只要罚款两百元,不会扣分。
寻找“张子贞”
4日下午,记者来到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此时,方庄大队执法站正在翻修。交费大厅门口贴着一张公告称,“我大队执法站施工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经上级批准,暂停对外办公一周(自2011年8月1日至8月7日)。”
在该大队的警务公开栏上,记者并未找到在南站执法的三名民警照片。
经方庄大队一名协管人员证实,方庄大队确实有一名叫“张子贞”的交警。该协管说,在协管贴的告知单上,要写上贴条协管的名字和编号,“贴条人与贴条上的名字要一致才行。”但协管员现在贴的是《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所以这个罚单应是交警才能贴。”
该协管人员称,并不清楚牌号为“京A1693警”的警车是否属于方庄大队,但交警执勤贴罚单时,一般只开摩托车。
5日下午,记者看到此前执勤的一名交警,将这辆警车开进北京南站派出所,随后走进办公区。
据门口的工作人员证实,该人是该派出所的民警,警车也是该派出所的警车。
铁警穿交警制服执法
5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北京南站二楼东进口。
警号为“011790”的警察正在执勤。在他填写告知单时,记者看到他警服上印着“铁道”,而交警警服上应该是“交通”两字。
“他们(铁警)的服装制式应该和交警不一样。”6日,一名自称在公安系统工作的被罚司机说,交警的帽子是白色的,铁警的帽子是黑色的,“铁警怎么可能有白帽子呢?”经过与火车站内执勤的铁警比对,记者发现两者的帽子确实不一样。
不仅是帽子,根据国家警用制服区别的相关规定,交警服装的左胸有别对讲机的扣子;警帽、警用皮带均为白色,并配有反光背心。贴条警察戴的白色警帽、白色警用皮带以及反光背心均为交警专用。
记者随后查询“011790”的警号得知,这名贴条的警察实际上是北京南站派出所的一名铁路警察,姓胡。
北京南站警务室一名民警称,南站派出所确实有这个名字的胡警官,警号也是一致的。这一说法也得到派出所另一名工作人员的证实。该工作人员称,铁路公安内部也有交警,专门负责维持火车站周边的交通状况,确保车辆能顺畅通行。
■ 质疑
1 铁路警察能不能贴罚单?
5日,记者以被贴条司机的身份向方庄交通大队反映铁警充当交警执法。
“铁路公安也可以给车站外的轿车贴罚单吗?”
一名交警说:“他(铁警)也是警察,并且经过了交警的授权,当然有权力贴罚单了。”这名交警还称,与协管员贴罚单一样,“都是经过上头授权的”。
记者表示想找交警张子贞核实,工作人员称张已下班。
122交通报警工作台的工作人员称,在违法停车处罚中,只有交警才有权力,其他人都无权贴条罚款。目前,协管员贴条也是一个告知单,按照规定,贴条时要在交警的带领下,告知单要经过交警确认后才能作为罚款的依据。
122工作人员称,北京南站周边的交通由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管辖,违章停车等应该是管辖区域内的交警贴条。
2 多人贴同名罚单是否合法?
5日下午,记者陪同一位周姓司机到北京南站派出所,该司机的私家车被北京南站派出所一名铁警贴了罚单。
工作人员看到拿着罚单的周先生说,“找我们这里也没用,有事去方庄大队。印章是哪儿的,就去哪儿找。”
对于为什么是铁警贴条,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是联合执法。
而对于多名铁警使用同名同号的罚单,派出所内一名警察说,这些罚单是“通用的”。
据交通系统内部人士透露,交通队对贴罚单都有严格规定,必须要写清贴条人的名字,并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一致,因为罚单上盖有执法单位公章,具有法律意义,所以罚单不允许外借他人使用。
该人士还称,为了区别单据,交警使用的条与协管员使用的条都不一样,协管员现在贴的是《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
3 铁警穿交警制服是否合法?
据了解,普通警察制服与交通警察制服区别在于,交警的帽子和皮带都是白色的,而普通警察是黑色的,但在执勤过程中,北京南站派出所的铁警使用的却是交警的制服。
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如违反规定,将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找到不同警种间能否换穿制服的规定。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在公安系统内部,每种不同制服代表不同的警种,不同职能的警察也不能随便换穿制服。
■ 专家说法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这个事件反映出一种执法尴尬,为什么铁警会代替交警执行任务,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因为地方警力有限,而机动车辆不断增多,特别是公共交通枢纽的交通任务更加繁重,这是没有办法的无奈选择。
卫爱民称,如果在以维护秩序的具体公共秩序和以维护法律尊严,并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两个方面来选择,肯定要选择后者。前者是暂时的,如果为了维护前者而违反后者,危害巨大。如果不遵守法律尊严,就是侵害了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政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委托执法,但委托条件非常严格,需要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条例。比如,城管的综合执法,就行使了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的执法权。
何兵称,该事件中铁路公安的综合执法权限,就没有法律根据。他们的做法,已超出了执法权限范围。一方面是管辖问题的越权,地域上有所越权,因为铁路公安的职能范围应该是车站内。另一方面是事务上的越权,铁路公安负责治安等问题,车站外的交通不应由他管。
何兵认为,铁路警察用交警队的罚单进行罚款,这说明交通大队的权限还在自己手中,但他们把行政事务进行了外包。
何兵称,如果交警警力不够,可以想办法增加人力。如果将自己的行政事务外包,则属于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得到制止,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这是基本原则,否则大家会效仿,会破坏法治环境。A10-A11版采写/本报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张亚旭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