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菏泽东明人仝建华替同事挡下—枪,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落下残疾。因为这—枪引出的后续判决,紧紧缠绕了他十几年。
-今年7月27日,仝建华在网上发帖称:1998年4月30日,法官向他出示了两份案号相同、判决日期相同、均盖有东明县人民法院公章,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书,让他“二选—”。
-仝建华此后十三年的人生因为这两份蹊跷的判决书被扯出了原有轨道。现在,他最大的心愿就是“拿回我应该得的”,他甚至不再说“要—个公平”,“我不相信公平了。”
如果时间能倒流,(山东)菏泽东明人仝建华很可能会选择不当那个见义勇为的好青年。
16年前那个雨夜,他替同事挡下一枪,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落下残疾。因为这一枪引出的后续判决,紧紧缠绕了他十几年。
这一切起源于1998年4月30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对于这起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在法院的记录里,被告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在被害人仝建华手里,却有着两份案号相同、判决日期相同、均盖有公章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一份判被告人李国夺有期徒刑四年,另一份判李国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而今,尘封13年的判决书终于被仝建华在网络上曝光。
7月27日起,仝建华连续发帖,指出当年此案主审法官代艳春让他在两份判决书中挑一份,他选了“判四年”那份,代艳春却坚持要他把两份都拿走。
法院对此解释,当年是仝建华“偷走了判四年的判决书”,但该判决书并未送达生效。之后法院再次对双方调解,做出判三缓五的判决。
真相只有一个。但不可否认的是,仝建华此后十三年的人生因为这两份蹊跷的判决书被扯出了原有轨道。
见义勇为的青年
时间回溯到1995年3月23日。当时19岁的仝建华和李国夺还是“关系挺好”的同事,同在东明县桥口油矿治安刑警队当矿警。
3月23日晚,李国夺和同事曹令军陪同前来桥口油矿的马厂刑警队队员吕起明一起到单位宿舍隔壁的小饭馆吃饭。吃饭间李国夺对曹令军没有去给他新生的儿子“做九”(当地风俗,新生儿出生第九天的庆祝仪式———记者注)捧场而耿耿于怀,辱骂曹令军,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其间李国夺拿起饭馆菜刀要砍曹令军,被劝阻下来。
李国夺没有罢休,他一路骂着回到宿舍取出私藏的单管猎枪,表示要“毙了曹令军”。
仝建华正在宿舍睡觉,听见外面“挺吵的”,就出去看怎么回事。
“当时别人都在边上劝,我就上去护住曹令军。”时隔16年,面对记者的询问,仝建华几乎能回忆起当时的全部细节———
变故发生在桥口油矿南墙外的东西公路上。“李国夺说,‘你起来’。我说,‘那你把枪放下’。”当时两人相隔四五米,仝建华一个抬腿要冲上去抢下猎枪,李国夺开枪了。
仝建华的左小腿当时就被前后射穿。那一瞬间,年轻的仝建华没有反应过来,只觉得“腿一麻,脚就抬起来了,一看都是血,站不稳就摔地下了”。
事发第二天,李国夺在家中被东明县公安局逮捕。
第三天,仝建华被转到了北京军区总医院,后因骨髓炎并发,再次转院到北京香山医院,“住了一年零一个月的院”,直到1996年年中,因为付不起医药费而从医院偷跑出来,回到了东明。
刚开始那一阵,李国夺的哥哥在北京陪了一段时间,出了10200元,不到一个月就走了,直至一审判决,李家没有再出一分钱。
仝建华说,为了治病,前后花了十几万。家人借遍亲朋好友后,无奈选择了高利贷。
唯一值得高兴的是,1997年1月21日,仝建华被东明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为“见义勇为好公民”,并奖励500元。
那一颗子弹导致他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三次手术,已经取出四十多片弹片,至今还有十余片留在骨头和肌肉里。
1996年12月18日,东明县法医鉴定中心开具证明,最后结论“系重伤”。
1998年3月19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仝建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由当时刑庭副庭长代艳春主审,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法官是魏学岭和吴东菊。
从这里开始,关于当年这个案件的事实分裂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
“两份判决书随便你挑”?
根据仝建华的回忆,当时此案虽然组成合议庭,但一直是主审法官代艳春来跟他谈,其他两位法官很少见到。
“当时我喊她阿姨,她对我态度特别好,每次都叫我坐下来聊天。”仝建华回忆起代艳春问他的问题,“往那一坐,就问我、问我妈(治病)花了多少钱,欠了多少钱,都谁往家里要账去,欠谁家的钱有条,谁家的没条。”
仝建华都老老实实回答了。
“突然有一天,态度就变了。”代艳春的转变让仝建华措手不及,直到见到摆在面前的两份刑事判决书,仝建华觉得自己被代艳春彻底欺骗了。
这两份判决书乍看之下一模一样,都是(1998)东刑初字第8号,甚至第一页的内容也一模一样,都判定李国夺犯了故意伤害罪,仝建华“系重伤”。末尾署同一时间———1998年4月30日,都盖着东明县人民法院的公章。
唯一的区别在于判决结果。一份判被告人李国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另一份则判处李国夺有期徒刑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此处“第十二条”为手写补上,还在修改处加盖章印着“核对”。
“代艳春跟我说,两份判决书随便你挑。你说你想要哪一份。你想要三万块的补偿就选‘判三缓五’的判决书,不要就选判四年的判决书。”
李家人此前也对仝建华表明了态度,判三缓五就给三万块钱的补偿,判四年就不给钱。
经记者核查,当年适用的刑法为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我接受了判三缓五,三万块补偿给我,法院也可以把医药费的单据都退还给我,去找单位报销。”仝建华清楚地记得,“我哭着说我只要判四年的,代艳春就说,你两份都拿走,不然别想走。我没办法,只能拿了两份走。”
“如果代艳春真的有什么,我们不会偏袒”
8月4日上午,记者赶到东明县人民法院,要求见到当年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求证此事。
法院回复记者:代艳春已在两年多前长期请假,很久没来上班了,联系不上她。当年此案的审判长魏学岭早已退休回老家乡下种田,难以联系上。而另一名审判员吴东菊转为法院计划生育工作专干,这几天单位组织红色教育,去了江西井冈山还没回来。
法院政治处主任景圣磊给记者提供了关于此事的书面说明: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东明法院出具,但判四年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
“其(仝建华)趁刑庭法官代艳春不备将对被告人量刑四年的尚未对双方宣判送达的判决书拿走了一份。后法官代艳春发现判决书少了一份,便对仝建华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仝建华承认拿走了一份判决书,法官让其将未生效的判决书交回法院,仝建华称判决书已被其撕毁。”书面说明这样写道。
之后,“代艳春本着案结了事、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原则,根据被害人仝建华的要求再次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做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
景圣磊表示,自上月底发现网上关于此事的帖子,法院迅速组成了调查小组,“我们一定会对这件事认真调查,如果代艳春真的有什么,不会偏袒。”
对于法院的说法,仝建华在电话那端反复说:“颠倒黑白。我怎么成了小偷了?又什么时候跟李家达成调解协议了?”
“我不相信公平了”
此后,该案又是一波三折。
1998年5月4日,法院将“判三缓五”的刑事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东明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量刑偏轻。5月15日,东明法院撤销判决,另组合议庭再审。1998年10月15日再审,判处李国夺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7083.63元,余款66883.6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此后仝建华两次上诉,除了民事部分赔偿增加80元,没有其他改变。而李家的民事赔偿余款,“到现在一分钱没有拿到。”
十几年来,仝建华的母亲朱风琴用六七个笔记本记录下了她能回忆起的一切细节。仝建华说,尽管十多年过去了,所有的材料他都保存得很好,“我跟我妈说,有一天我一定会把这件事重新翻起来。”
2000年前后,仝建华调到县水利局,在保卫科上了一年班,因为身体不行,“腿老疼”,请长期病假。十几年来仝建华就靠打小工挣钱还债。
“一年能挣两三万,有时候多一些,但我要撑起整个家。母亲退休了,因为风湿性关节炎两条腿都畸形了,丧失劳动能力,父亲也半边身子瘫痪了。我还有老婆孩子。”仝建华说。
“这些年没过过一天没有压力的日子,天天睁开眼就想着要怎么挣钱,怎么还钱。”仝建华忍不住会想:要不是欠了这么多债,这个家庭原本可以过上很舒服的生活,“因为我,整个家都毁了。”
现在,仝建华最大的心愿就是“拿回我应该得的”,他甚至不再说“要一个公平”,“我不相信公平了”。
当记者问他后不后悔当年的见义勇为时,仝建华表情痛苦地闭上了眼睛:“我不后悔见义勇为,但如果再回到十几年前,我可能不会再冲上去挡那一枪了……”(记者 廖雯颖)